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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收藏价值

曾扬分享

  护照,现在已经成为了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东西。出国需要护照,但您是否想过,护照也能收藏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护照收藏价值,希望对您有用。

  护照收藏价值

  放眼海外,护照收藏已经风靡了30多年了。护照一词原为外来语(pass,派司),大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在英文中是口岸通行证的意思,也就是说,护照是公民旅行时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因此,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

  从海外收藏市场来看,最受欢迎的,就是来自于特殊人物的护照,其实在内地的收藏市场上也是如此。在2010年的拍卖市场上,曾经出现过一本1949年的世界和平大会护照,成交价为8960元。这本护照是由当时北平市市长叶剑英亲笔签发的。

  在中国,“护照”一词的出现是在近代鸦片战争以后,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天津、汉口等沿海、沿江城市出现了租界。华界和租界为避免和防止对方利用特殊的环境进行非法运输或贸易,便部分实行验关制度。由中国官方签发给个人的携带禁运品,请求对方验关机构准许放行的凭证,就叫作“护照”。在2005年上海的拍卖市场上,曾经出现过一件张元济出使九国护照,其为张元济于清宣统二年奉命赴英、法、荷、德、比、奥、意、俄等国游历,并至美调查教育事务所持之护照,护照后有各国领事签证,成交价达到了15400元。

  收集护照的时间是影响其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发行时间较久远的护照,因存世量小而变得非常珍贵,个别具有史料价值的护照,其价格更高。在2009年的拍卖市场上,曾经有一件清光绪时期的出使护照,估价4000元至8000元,成交价则达到了56000元。

  护照上的戳记也是收藏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一些贴有印花税票的护照,更是成为了藏家关注的对象,就像文章一开始提到的民国二十二年外交护照,上贴有广东纪念碑印花税票,虽然封面有损,但依然受到买家的追捧。

  对于初入这个领域的收藏者来说,最好先购买一些参考书籍,比如《中国护照》,这本书就是以生动活泼的笔法详细介绍了中国护照的发展历程,从书中不仅可以了解中国的护照文化,而且可以从中窥见中国社会生活的某些历史侧面,获得丰富的知识。

  护照的介绍

  由来

  在中国历史上,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称为符、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通关文牒、安全证书、通行证、暂住证等。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护照的西方称呼“Passport”并不是来于“seaport”(海港),而是来于中世纪用于通过城墙大门(“porte”)的文书。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文件可以由当地的统治力量颁发给旅行者,一般包括持有者被允许通过城镇的名单。这种制度延续到法国,例如,直到1860年。在这段时间,护照并不是旅行到海港的必须,这关系到自由贸易,但是需要护照从海港到内陆城填。早期的护照经常如此,但不是一直,包括持有者身体的描述,照片是直到20世纪前十年,才被添加上去的。将“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南森护照是一种被国际承认的身份证,由国际联盟首推,当时是为无国籍的难民而设。在1922年由挪威外交官弗里德托夫·南森(Fridtjof Wedel-Jarlsberg Nansen)设计;直到1942年,有52个国家承认该护照,总共发出了大约45万本,帮助了数十万无国籍人士移民到了其他国家。统筹南森护照签发事宜的南森国际难民救济局于1938年获颁诺贝尔和平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建国前,中国共产党政权就于解放区发放过护照,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发放的护照,为16开普通黄色厚纸,正面为照文,背后为“护照使用条例”条文。其护照签署人为边区保安处处长,担保人则为边区政府交际处处长。该护照图章上为中华民国青天白日国徽,下则为“五角星”。另外,图章上的核发单位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保安处与八路军总留守处。除此,落款处尚有等同“签证”注记。

  北洋政府

  可查证最早贴照片的中国护照,为1919年9月所发放,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驻沪办事处所发放。1922年4月,经过长时间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组织“全权代表办事处”,声明为中国唯一外事统筹机构,并同时订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国护照发放规格与章程,并由该办事处首度发放包含顾维钧、冯玉祥()等官员的多本正式护照,同时且与各国谈判中国护照的发放权力。

  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护照与中华民国《国籍法》厘定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定调中华民国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该国籍法多数条文今仍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适用)

  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布《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此两措施,皆为将中华民国护照法制化之准备。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控管“出洋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规定有需出具两间商家保证且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一年期满后,需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销旧照换新照的规定。1930年,该办法再度放宽,除了放宽国籍限制外,也将一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视护照种类大幅度放宽(华侨护照即可放宽至十年)。

  1930年,国民政府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收回在中华民国的各国护照发放权力,首度真正将出、入国的护照相关规范一致化,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发布。早年因为条件极为宽松,1933年,中华民国华侨持的中华民国护照虽只有12万6千本,不过据统计,当时有条件申请中华民国护照者,达千万人。

  1940年,国民政府虽面对中日战争干扰,仍致力于护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22日,位于重庆的中华民国政府颁发公布《出国护照条例》,条例中规定护照之申请、核发、制定及管理,由中华民国外交部负责,并加入国际惯例的不得扣留、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规定。另外,发放机关制定上,中华民国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普通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或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核发。此项达17条的条文,已是相当完备的护照基础规范。

  在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和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几年则有MRP(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可机读护照)统一规定持照人资料页在封面内侧页,并有可利用扫描方式让电脑可判读的资料,以节省在海关证照查验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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