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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年终奖还有吗_辞职了有没有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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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员工辞职时间节点正好在年终奖金发放的前后,对于这种情况,你知道辞职了年终奖还有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辞职了年终奖还有吗,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辞职了年终奖还有吗_辞职了有没有年终奖

目录

辞职了年终奖还有吗

辞职了有没有年终奖

年终奖在务实中的问题

辞职了年终奖还有吗

辞职后是否有年终奖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对年终奖的规定而定。

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或规定,综合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工作业绩的综合表现情况而发放的奖金。年终奖如何发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

用人单位将每月工资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到年终时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的结果发放相应的年终奖。这其实不是年终奖,本身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不发放年终奖就等于不发放工资。对于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拿出证据证明为什么不发放年终奖,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约定

又可分为:对于年终奖的发放形式、金额、时间等有明确的约定;只是简单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由用人单位决定;虽然约定有年终奖,但对于具体的发放形式、金额、时间等约定不明。如果有明确约定或由用人单位决定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见下面第三项内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年终奖有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年终奖发放有相关规定,对于发放形式、金额、时间等明确的,按规章制度执行;如果规定不明确的,见下面第三项内容。另外,规章制度也可能涉及到效力的问题,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可能会无效。

4、口头承诺

劳动合同中无年终奖的约定,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只是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这不是年终奖有无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举证的问题。

5、没有约定或规定,也没有口头承诺,按照每年的惯例发放一定的年终奖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终奖必须发放,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或规定,不能依惯例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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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有没有年终奖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年终奖发放规则。

公司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款或者规则的,就算员工辞职了,公司应该发年终奖。

案例1:小周2017年进入广州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代表,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发放年终奖”。2018年12月,小周提出辞职,当时年终奖尚未结算。2019年1月20日,公司核发员工年终奖,但没有小周的份儿。公司的解释是:小周已离职,没资格获得年终奖。小周于是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责令公司支付小周全年的年终奖两万元。

本案中,小周所在公司规定,只要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受年终奖。虽然公司结算年终奖是2019年1月20日,小周此时已离职,但年终奖是对员工上一年度工作表现的奖励。所以小周应该得到年终奖。

情况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规则,但有发放年终奖的事实。

与情况一相比,更多的用人单位不会把年终奖写在劳动合同或者是制度条款里,但事实上又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每年给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即使中途离职,也依然可以获得年终奖。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动双方既没有约定也没有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则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发放。】

如案例1当中,假设公司未规定“需工作满一年才能够获得年终奖”,而小周又是2018年8月份离职的,那么他也可以获得年终奖的8/12。

情况三: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年终奖按照考核方式发放。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所谓“年终奖”这个概念,取而代之的是绩效考核,考核期可按月、季度、半年、全年考核等。在这样的单位,绩效在当期考核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定,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中的惩罚和激励措施,因此对已离职员工没必要进行评定,自然也就无需发放绩效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离职后,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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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在实务中的问题

1、年终奖的法律性质

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的性质有明确界定,那么按约定或规定执行。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三)奖金;”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围,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也即年终奖的法律性质是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支付年终奖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支付劳动者年终奖。这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或是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依据单位的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个体劳动者,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适用于全体或部分劳动者。

3、年终奖的举证责任

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适用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由劳动者举证是否有年终奖的约定或规定。在实务中更多的是证据方面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有年终奖的约定和数额,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反之,则不会得到支持。

4、年终奖是否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

按照江苏省的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应得工资,而年终奖为工资的一部分,所以年终奖应该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但应当按照月份来分摊各个月的数额。

5、年终奖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劳动者主张年终奖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会丧失胜诉权。

6、中途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

年终奖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发放的奖励,既有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也有对员工来年工作的鼓励。因此,中途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应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仅工作一两个月即离职,不应该获得相应该比例月份的年终奖;如果已经工作半年以上,甚至是到十二月份,这时应当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但不是按月份比例分摊计算,应当比月份比例分摊计算的更少一些。

7、可否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时必须是在职人员才能享受

有些用人单位年终奖的发放并不在年末,可能会是第二年某个时间,此时劳动者可能离开了用人单位。如果约定或规定发放年终奖时已经离职的员工没有年终奖,这样的约定或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因为前一年的年终奖已经确定,已经属于劳动者所有,只是还未发放而已。这样的约定或规定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这样的约定或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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