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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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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服务是指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能源管理机构)帮助自身机构解决节能运营改造的技术和执行问题的服务。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节能服务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节能服务合同范文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1.0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_ 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于__年_月 日签订。

  2.0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_ (以下简称“项目”)。

  2.2 项目地点: 。

  2.3 项目内容:_ 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

  2.4 项目投资额及出资方式:本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全部由乙方承担。

  2.5 项目核心技术与节能设备:本项目所涉及节能改造技术由乙方提供,项目改造所依托的核心节能设备由乙方提供(详见附件:《投资清单》)。

  3.0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章生效之日为合同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工期为合同生效后 天。

  3.2 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设备试运行正常、甲方签收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自然月。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止。

  4.0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 双方预测项目的年综合节电效益按当前负荷、当前电价约为人民币 万元,电价则以同期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为准。双方预测,在合约期内,共可产生人民币 万元节能效益。双方同意按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4.2在效益分享期的 个月中,前 月乙方享有_ _%的节电直接效益,甲方享有 %的节电直接效益,后 月甲方享有_ _%的节电直接效益,乙方享有 %的节电直接效益。

  4.3 双方预计项目年综合节电率为 ,如实际年综合节电率低于 ,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如果双方确认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年综合节电率低于 ,则由乙方承担年综合节电率低于 的损失,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起由甲方在乙方节能服务费当中扣除乙方承担的甲方损失的款项。节电效益按双方实测的节电率计算。

  4.4 每月 日为效益分享金额结算日,即每月 日乙方将与甲方就实际发生电费进行抄表并由双方相关人员核准确认;当期抄表数据减去上期抄表数据,即本月应分享效益款的电度计算依据。初始抄表数据以节能项目验收正式投运日起计算。

  4.5 每月 日,乙方将提交“节能效益报告”及节能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应给予款项支付,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

  4.6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5.0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5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施工期间,乙方按照附件B提供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甲方予以配合妥善保管。

  5.3 对项目验收,及时签署设备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4按期向乙方支付节电效益。

  5.5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运行操作,并向乙方提供运行记录。

  5.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项目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7项目经甲方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后,由甲方负责对项目设备的保管。

  5.8 在不影响甲方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甲方将配合乙方组织节能案例现场参观活动。

  5.9对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6.0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承担本项目全部投资,即对附件B所列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10个小时,保证其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另有约定外,承担本项目施工开始至合同终止期间,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空调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

  6.6 在效益分享期间,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免费提供节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6.7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6.8 乙方将利用城市能源监测管理平台,在不影响甲方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使得甲方的节能效果得以展示和公示。乙方将对甲方所取得的节能效果给予适当的宣传,从而帮助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

  6.9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7.0 使用权和所有权

  7.1 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享有对项目(指乙方投入的设备和设施,下同)的使用权;

  7.2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效益分享期内,乙方保留对项目的所有权。

  8.0项目验收

  8.1项目施工完工后,项目进入为期 天的试运行期,由乙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运行情况;检查合格后,签署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8.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于 个历日内,履行检查、验收义务,甲方拒不接约履行验收义务,视为检查验收合格,效益分享期自项目验收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算。

  9.0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损坏、丢失及停运、关闭

  9.1改进和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与本项目相关设备进行改进、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身所受损失。

  9.2损坏和丢失:本合同项目验收完毕后,设备由甲方负责保管,发生项目设备损坏和丢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外。

  9.3 停运和关闭:因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或损坏、丢失或其它非正常停运、关闭的,导致项目

  设备停运超过 天的,甲方同意乙方的效益分享期相应顺延;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项目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第12.0条所规定的支付乙方全部款项。 10.0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0.1甲方非正常关停设备,且关闭期限超过 天的,甲方应书面方式向乙方确认并相应顺延乙方的效益分享期;

  10.2 甲方对其自有设备的改进、改造,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项目改进,因配合甲方自有设备改进而对项目设备的改进,乙方对项目改进而增加费用,甲方应相应延长乙方效益分享期或调整分享比例,以补偿乙方增加的改造成本。

  11.0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11.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11.3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2.0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约:

  12.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及有其它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本合第2.4条约定的投资额向乙方支付项目款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投资额 % 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2.1.2 如果甲方在付款到期日未能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且该行为在到期日起持续10个工作日,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2.1.3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漏乙方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须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12.2 乙方违约:

  12.2.1 设备安装完毕1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乙方节能设备的安装使用导致甲方空调设备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2.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但此种违约行为乙方在30日内得以纠正,此种行为并不属于根本性违约的,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的,甲方不得据此解除本合同。

  12.2.3 乙方违约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2.2.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漏甲方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须

  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3.0保密责任

  双方对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保密义务。除非中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商业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 14.0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0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15.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6.0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投资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节能服务合同范文二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 总 则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EMC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甲方的 进行改造,特订立本合同。

  2. 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公司 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的目的。

  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1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36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 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 万元(详见附件B)。

  4.2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30%的节能效益,乙方分享70%的节能效益,即乙方每个月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乙方共计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

  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5%时,年节能效益仍按 万元计算;当超过或低于预计节能效果的5%时,乙方分享的效益亦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此项增加或减少每项目年计算一次。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C。

  4.3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一个月后的七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4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兑现的票据。

  4.5如果因为甲方开工不足、生产工艺变化、管理不善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与基准线不符,导致节能量减少,应按本合同4.2和4.3条款向乙方付款。

  5.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

  5.3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应立即通知乙方。

  5.8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在合同有效期内,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5.10 以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证、保险后作抵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资金,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 所有权

  7.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2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

  7.4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7.5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8. 提前终止

  8.1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6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已分享的款额)×l10%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

  9.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效益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9.1.3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9.1.4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 此种违约若在30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9.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此种违约在30天之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10. 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 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 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将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或更换或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45天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没有投保,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3. 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 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5.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8.1计算的终止费,终止合同。

  l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30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消、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第一位求偿权。

  17.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7.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

  18. 侵权和赔偿

  18.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9. 保密

  19.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20. 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任何税款和费用,有关的税、费(如银行费用)应由甲方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

  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1.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2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10天内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如果合同因此结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经济损失。然而,此种终止不适用于违约的情况。

  21.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21.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2.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3.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3.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项目描述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

  附件C:节能量的确认

  23.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3.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3.4 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3.5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二○○四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节能服务合同范文三

  第一部 商业条款

  1、总则

  2、 (以下简称甲方) 节能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乙方为甲方所做照明系统进行部 分改造的书面方案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改造方案及甲方书面确认附后),双方友好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

  3、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3.1 项目名称: 公司 照明改造 项目

  3.2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在保障现有照明状况的条件下,达到降低能耗,降低照明 用电成本的目的。

  4、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4.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为有效。

  4.2 项目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后三日内,若无任何异常现象,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 目验收证明档。

  4.3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乙方安装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之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年。截 止日为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5、效益分享比例、付款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节能效益的 %,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 %。(节能效益计算以 附件B 的数据测算与以往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电费账单金额为基准)。

  5.2 分享效益起始日,甲方拿到当月电费账单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 为5.1 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5.3 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账。

  6、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2

  6.1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6.2 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6.3 在乙方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后三日内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 的验收档。

  6.4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 维护和保养。

  6.5 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和器材出现故障或失效,应及时通知乙方。

  6.6 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7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设备做好日常监管,如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

  7、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7.1 对该项目所涉及的设备进行免费的安装、调试、维护。

  7.2 负责项目资金,对附件A 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 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7.3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 规定的要求。

  7.4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7.5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7.6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 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7.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在接到甲方的维修、更换器材的通知后在7 个工作日内 予以解决。

  8、所有权

  8.1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

  8.2 本合同履约期满,甲、乙双方均正常履行了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所安装设备及照明器材 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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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提前终止

  9.1 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月内 将已安装在甲方的设备全部拆走。若甲方未提前通知,则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顺延执行本合 同两个月并在这之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拆走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及器材。

  9.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 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将已安装在甲方的设备及器材全部拆走。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

  10.1.1 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10 元/支灯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 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 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10.1.3 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并在30 天之内仍不予以纠正, 按本合同8.1 条款办理且保有继续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10.2 乙方违约

  10.2.1 设备安装完毕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 所规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 求终止执行合同并责成乙方在商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10.2.2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情节严重可直接进入 司法解决程序。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 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 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积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 和其他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 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12.2 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4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 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档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 方的接受。

  12.4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在本合同期内,损坏的设备和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乙方在接 到甲方的出具的报修单后7 个工作日内更换损坏灯具。如果是非自然损坏或甲方人为因素导 致设备损坏和丢失,所产生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 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 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 天书面通知乙方。在紧急情 况下,甲方应及时向一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5、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

  15.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 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 除责任。

  15.3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 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5.4 本合同最后签字、盖章以后满30 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 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 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 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求偿权并在知情后 可随时拆除所安装设备及器材。

  16、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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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书面 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6.2 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 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17.1 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 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17.2 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在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 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17.3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 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

  18.1 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2 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3 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7 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9、税、费

  本合同中发生的有关费、税,按权利归属原则承担。即:双方应各自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 议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2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 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 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 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1、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 6

  条款应继续履行。

  22、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2.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 附件包括:

  附件A:针对甲方的照明系统的改造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分析

  附件C

  22.2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2.3 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 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2.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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