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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_司法警用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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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的使用必须要好好管理才能够更好的达到良好的利用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一、为切实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警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警用车辆指全省公安机关(包括铁路、森林和海关公安机关及公安院校)注册登记并悬挂警牌、公安“O”牌的机动车辆。

  三、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四、实行警用车辆驾驶准驾制。

  (一)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本单位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其中民警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二)110处警车和交通事故处理车必须由民警着警服驾驶;

  (三)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随带行驶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

  (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准驾人员档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五)调离公安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须及时收回警用车辆准驾证。

  五、实行警用车辆交通事故报备制。警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接警部门接警的同时向当地督察部门和车辆单位通报;对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的警用车辆交通事故,督察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重点对有否违反“五条禁令”和用车审批情况予以取证,并迅速上报厅警务督察处。

  六、实行警用车辆违法行驶抄告制。各交警支队按月将警用车辆违法行驶情况抄告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按月将警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情况抄告厅警务督察处。

  七、各单位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严格管理,使用警用车辆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警用车辆;

  (二)非紧急警务超速行驶;

  (三)将警用车辆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警用车辆。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理,省厅视情予以通报批评。

  八、警务督察部门对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消防队警用车辆管理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内部整肃风纪的重要行动,切实解决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整肃警风警纪,推动《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五条禁令”、“三条铁规”等制度要求落到实处,提高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消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

  二、健全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支队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治理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月26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建章立制、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2日至3月5日)

  支队召开警务车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传达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支队在行政值班室和纪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6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要对照重点内容,采取对照标准查、官兵相互查、面向社会查等方法,组织对本单位的警用车辆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项台帐,由主要领导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支队专项治理办公室存档备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章立制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单位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对现有关于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审查,认真开展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对不合时宜、与上级规定办法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并研究制定简便易行、切实管用的制度规定。要坚持对武警消防牌照车辆、涉案车辆实行档案管理,一车一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报评比制度,推进警用车辆、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总结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于11月2日前将警务用车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书面报支队专项治理办公室。支队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突出重点,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集中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全市消防部队警用车辆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开展全方位的检查评比,通报治理工作情况,并积极做好各项工作,迎接公安部、总队组织的检查验收。

  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一、县局所有单位车辆实行固定驾驶员专人驾驶。局机关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年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书其它业务单位安全责任书由驾驶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订。从 XX年11月1日起 ,所有驾驶员必须持警车准驾证上岗,凡未领取警车准驾证的,一律不得驾驶警车,若发现驾驶警车现象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责任。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非警人员和无照人员驾驶,凡发现一次,属聘用的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县局和车辆使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公务派车。各单位均要实行公务用车、派车制度,自制派车表,局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各单位填写,驾驶员持派车单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单。

  三、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外,发生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发现一次扣发一个月工资的50%,发现第二次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四、规范驾驶。严禁在非公务期间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发现的要在全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待岗一个月。

  五、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执行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向车辆主管人员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

  六、驾驶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待命,严禁饮酒。未出车在上班时间内,驾驶员不能离开单位,保证随叫随到,鉴于公安业务的特殊性,手机要24小时开机。凡每月累计3次不在岗或一次不在岗贻误工作的,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

  七、钻研业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驾驶有关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水平,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开英雄车、酒后驾车,违者属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正式驾驶员予以待岗一个月处理。

  八、责任追究。驾驶员若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给予待岗1个月,负全部责任的,待岗2个月;全年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给予待岗3个月;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待岗6个月,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予以辞退,一切损失费用自负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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