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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科技史论文优秀范文(2)

坤杰分享

  中国古代科技史论文篇二

  远去的中国古代科技成就

  最能代表我国古代科学成就的还是天文学和数学,也就是古人所说的的天、算。这两门学科在我国古代联系得十分紧密,因为对日月五星运行规律的认识以及日食、月食的推测,都离不开数学上的计算。举一个例子,汉代已形成的“谈天三家”――也就是当时古人对宇宙的三种认识,分别是盖天说、浑天说与宣夜说。除了宣夜说有点玄奥抽象外,盖天说与浑天说均是由数学模型作为支撑的,尽管两者建构了不同的宇宙模型,但是有一条是共同坚守的,就是“日影千里差一寸”,也即八尺之表的日影在子午线方向上千里会差一寸。而“日影千里差一寸”最早源自《周髀算经》,该书既是一部数学著作,也是一部天文学著作。需要说明的是,千里差一寸的论证是错误的,一直到了唐代一行和尚通过实测才使它寿终正寝。

  我国古代天文学的发展,深受古代数学的影响,尽管盖天说、浑天说都有数学模型建构,但是这种模型并不与推算日月五星运行的另一套数学模型(算的模型)相融洽,或者说是各行其是。因此我们也不可能像西方那样,从古希腊天体运行的圆周运动中解脱出来,发展出开普勒的椭圆轨道等近代天文学体系。我国古代天文学还把地上的事物都搬到天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三垣二十宿”体系。该体系是天上、人间对应比附的产物,是军国星占体系的一种反映,即为战争胜负、王室兴衰、年成丰歉等军国大事服务的,但这已经走出了科学的范畴。

  中国古代的数学成就

  我国古代数学的基调是由成书于汉代的《九章算术》确立的。那么《九章算术》的基调是什么呢?就是服务于实际生产生活的应用问题集:一题一答一术。“题”就是题目,“答”就是答案,“术”就是算法。那么推理、论证的过程呢?书中是查不到的,因为根本就没写。所谓“九章”,就是9大类应用题目,比如“方田”是计算土地面积的问题集,“商功”是计算各种工程(沟渠、仓窖等)的土方、人工等。

  经常有人将《九章算术》与古希腊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作对比,这两部书的确也代表了东西方不同的思维风格,一个是以“算”为特征的实用化体系,一个是以“证”为特征的演绎逻辑体系。我们的祖先一直缺少“证”的那根筋,直到明末徐光启与传教士利玛窦合作翻译《几何原本》(前6卷)时,徐光启被该书的体系所服膺,写道:“此书未译,则他书俱不可得。”

  说到我国古代数学,大家都会联想到南朝祖冲之在圆周率上的贡献。不过,祖冲之的《缀术》已经失传,他对圆周率的推算,学界认为是在魏晋时期刘徽“割圆术”的基础上得到的。当时要计算出密率355/113的确是很了不起的成就,要知道那个年代要用算筹去计算开方在内的大数目运算,难度可想而知。

  唐代中叶到元代中叶是我国古代数学发展的黄金时期,特别是宋元时期达到了顶峰。发展到高峰的标志有二:首先是数学著作繁兴,宋代前后不到300年竟出了50本之多;其次是水平高,就是在算法的改进与抽象化程度方面前进了许多。无论是高次方程的近似解法、多元一次方程组的解法、高阶等差级数、同余方程组解法等,都达到了当时世界上的最高水平。

  从元中叶到明末,中国古代数学整体江河日下,以至于当时学界竟然连宋元时期的数学著作都读不懂了。到了明末,随着传教士的东来,西方的数学知识开始译介、引入;后来又经过清末第二次“西学东渐”,直到20世纪初我国数学才汇入世界数学发展的洪流。

  农业技术的突出成就

  农业技术创新方面,我国汉代创制的三件农事器具值得一提。其一是耧车,也叫耧,华北地区称之为耩子。耧车是一种北方用的条播器具,能够同时完成开沟和下种程序,后来又在耧车后面拖上覆盖种子的构件,就更加便于耕种了。耧车的发明,使得单位面积土地上播种量减少,并且有利于之后的田间作业。其次是翻车,也就是后世称之为“龙骨水车”的灌溉(或排涝)农具。到了元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翻车,有脚踏翻车、牛转翻车、水转翻车等。明代《天工开物》提到一种轻巧的手摇翻车(也叫拔车)。翻车是我国古代江南地区应用最广泛的提水、排涝农具,也是世界上最早应用链传动的技术设施。还有一种是风扇车,也叫扇车,是一种清选农具,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人为产生的风力把粮食籽粒与糠秕分开。

  唐代诗人徐来军写有一首《调笑令》:“翻倒,翻倒,喝得醉来吐掉。转来转去自行,千匝万匝未停。停未?停未?禾苗待我灌醉。”这里描述的就是我国唐代时期出现的一种新式提水器具――筒车。大型的筒车远远望去就像现代的摩天轮,只不过轮的外围悬挂的是竹筒,在流水的冲击下,竹筒在低处兜水,转到高处时倾泻到水槽中,水槽通向田地里进行灌溉。到了宋代,筒车得到普遍应用。现在湖南西部、广西北部的溪流边,还能见到筒车的身影。

  天文学引领技术高峰

  宋元时期是我国古代技术发展的高峰。北宋曾公亮1044年完成的《武经总要》是我国古代军事技术全面、系统的反映;北宋李诫于1100年成书的《营造法式》是我国古代木构建筑技术达到纯熟的标志;元代王祯1313年写就的《农器图谱》是我国古代农事器具的集大成之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北宋1092年由苏颂、韩公廉制成的水运仪象台,是我国古代最为复杂的天文仪器。该仪器集浑仪、浑象、圭表、计时与报时为一体,实物高12米,宽7米,蔚为大观。这部仪器不像魏晋南北朝那些“奇器”徒有盛名而无法得其传,因为苏颂留下了制造这部仪器的《新仪象法要》,并附有插图66幅,后人根据这本书完全可以进行复原。2012年8月国际天文联合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期间,由中科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与清华大学等单位复原的模型(原物的1/3)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展出,轰动一时。

  元代天文仪器上的改进最重要的当属郭守敬设计的简仪。简仪是针对浑仪而言,顾名思义,是简化了的浑仪。他改进的方法是把赤道装置与地平装置分开,去掉一些不必要的环,又在刻度上精细化,使得观测精度更加精准。

  明末1637年宋应星完成的《天工开物》,系统总结了我国农业、手工业方面的技术成就。但是这就像是快下山的夕阳,在回光返照时眷恋了一下古老的中华帝国,随后在西方世界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大潮下,中国则与主流技术前沿渐行渐远。

  结束语

  如今,我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洪流之中,虽然整体上与世界科技前沿还有不少差距,但也有部分科学成就令人欣慰、振奋。比如2012年,广东大亚湾中微子实验国际合作组发现了中微子第三种振荡模式,该实验结果入选《科学》杂志评选出的“年度十大科学突破”;2012年8月,中国科技大学潘建伟教授因其在“量子通信和多光子纠缠操纵方面的先驱性卓越贡献”获得2012年度国际量子通信奖……直到2015年,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兼首席研究员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抚古思今,不胜感慨。正如一百年前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所喻:一个老朽的中国已经远去,一个崭新的少年中国正在走来。

  中国古代科技史论文篇三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生前的最后著作,也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总结,德文原著初版于1821年,中文译本根据Felix Meiner出版社1921年第2版译出。由于译本附有黑格尔研究专家贺麟先生的长篇评述,所以,概括评价本书的极少,而专就某一部门法领域评论的尚有一二。原因无它,一者本书博大精深,短评难以窥见全豹。二者各部门法的思想基础上已有变化,再回溯到哲学源头检讨本书的价值又会有许多新发现。一时间所谓千头万绪,在缺乏法学百科全书式的学者的时代,条分缕析书中所蕴含的部门法思想必然力有未逮。关于该书的政治意义,可参考纪坡民的《什么是产权(续)&mdash;&mdash;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载氏著《产权与法》)。下面笔者仅就其刑法思想略述一二。

  使用情况。我国刑法论著中引用本书多为寻章摘句,甚至以印次当版次,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其 一、黑格尔思想深邃,观点重要,引用了可以扯大旗充虎皮;其二、由深邃渐至于晦涩,不读也罢。有他人的引注在先,转引无妨。但最根本的是,想系统地了解其思想,仅仅盯住译文是不够的,因为,黑格尔的思维是纯哲学思辨的,用语极为晦涩,所以,中译本不少意译,中文术语并不能完全与德文一一对应,难以完全顾及术语的同一,若就术语进行梳理、推演、分析就难免挂一漏万,无的放矢,甚至于指鹿为马,贻笑大方。基于此,一般负责任的翻译对重要词汇,多用若干译者注来说明术语的多义与选择。在不能对照原文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译著开阔眼界,不宜于就文本展开研究,寻章摘句亦为无奈之举。最为不能忍受的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所引并不能证明所论,或者对所引不求甚解,与所论完全背道而驰。(较为典型的如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引用,完全无视其集体主义思想,似是而非地认为它讲述的是以民约制约公权。以讹传讹,流毒不浅。)

  但是,对部门法甚为重要的法哲学思想是至为重要的,我们对十年前的刑法注释书可以弃之如蔽履,但不能忽视约200年前的法哲学著作,论及刑罚观,甚至要追溯到《圣经》!探讨刑罚的正当性,由于无法进行实证的分析,只能基于论理及经验的契合,因此,若不进行哲学分析几乎是不可能的。法权同时是政治的工具,入世的哲学思辨自然不能忽略法权的思辨。而哲学家的法哲学研究向有传统,就德国而言,前有康德、费希特,后有卢曼、哈贝马斯,法学原理深受哲学思想的影响,不少重要的论点均可追溯到哲学源头。因此,企图通过寻章摘句来证明论点是远远不够的,也难以准确地把握思想的动向,系统地体察思想的流变。缺乏哲学根基的法学必然是脆弱和短命的。虽然现代法学已经摆脱了纯逻辑推演的固疾,开始“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有“实践导向”的意思。但无论如何,一个时代的哲学思潮决定了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专注于案例的同时,也要经受哲学的考量。仅就本书而言,它至少催生了目的行为论(H.Welzel)这一重要的刑法论点,机能主义刑法思想(G.Jakobs)也或有受益。可以说,我国刑法的薄弱跟刑法哲学的薄弱直接相关,刑法学家纵情刑法技术,轻视哲学思辨,沦为墙头草在所难免。对刑法科学而言,我们的学者群体如此庞大,而贡献却是如此之少,诚需深入反思!

  关于Person。“人”并非一个自然意义(生物学)上的人(Mensch),而是规范意义上的。冯军教授在译G.Jakobs的著作时译为人格体。本书中一个经典的论断是“sei eine Person und respektiere die anderen als Personen”(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即符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合乎一般行为规范的主体。Person与法本是一体的(人是法的意义上的人,见p45译注),成为Person是个人扬弃特殊性归向普遍性的过程,也是获得解放使个人与社会达于和谐的过程。Person所追求的普遍性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取决于社会结构对人的行为需求。“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第70节)“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第75节/另第258节)。虽然这一论点有可能导致极权主义的膨胀,但授予民众制约行政的权力与民众固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并不矛盾,因为“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第258节),亦须以理性为依归。

  近代刑法的一个重要思想是,须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意义。在社会中的Person被假定为规范的忠诚遵守者,如果其行为产生不了社会影响则不承担责任,从个体来说,考量的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认识行为的不法以及是否有能力根据这种认识做出正确的行为。从规范上说,评价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效应,即该行为对规范的否认是否可能被效仿,如果该行为被视为如自然现象一样的事件,那么,就不得进入刑法视野(刑法是一个人与人之间的规范联系)。反之,如果它损害了公众对规范的信仰,那么就必须对之施以强制。此之为否定之否定(第97节)。但是,构成否定的第二种强制并没有否认行为人是一个Person。“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第100节)因此,单纯的认为刑罚是一种威吓恰恰没有从主体的“自由和意志”中寻求依据,把人等同于动物,正是Person中含有了法的规定性,一旦行为人企图忽视和否定法的存在,就必须以一个Person的行为标准来要求它,对其严重的行为处以刑罚,以此维护其Person的尊严。同时,自在的普遍意志通过扬弃与之对立的单个意志,发展成为自为的和现实的意志,正义获得了证明。(第104节)黑格尔这一刑罚思想确实是德国现代刑法思想的一个重要源头,该思想的若干变种已成为主流学说。

  黑格尔的刑罚观乃是以Person为前提论述的,Person至少是与法同步的先在,他高倡Person的意志,而不是先有刑罚后有Person。很多学者只注意到“否定之否定”和“报复”,甚至单纯地以“绝对报应刑论”的标签来概括,却没有从Person入手进行规范的推导。其实,一个标签是以削割思想的丰富性为代价的,虽然明确易记,却让我们习惯于偷懒。

  关于归责。行动是人的一切活动,但有法律意义上的却是行为,“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第124节)判断行为与行为人的联系就是归责。归责是某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某人的作品,“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么它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 (第124节)它以故意为基础,意志的罪责(Schuld des Willens)“仅仅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承认是它的行为。”(第117节),“我的目的构成规定着我的行为的内容”。(第121节)。至于间接故意,黑格尔明确认为应负责任,因为某一行为惹起的事态发展是事件本性(die Natur der endlichen Tat)的一部分(第119节),仍然是行为人意志的定在。

  上述重要的思想至少有两点可以强调:其一、是将归责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因果关系纳入其中。黑格尔认为,行为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因此,行为后果是内在于行为的表现,“就是行为本身”。但当外力侵入到因果关系中,改变了因果流程时,那么只能认为外因引发的后果“与行为本身无关”,所以,“意志只对最初的后果负责。”(第118节)从一开始,因果关系就是作为归责的一部分出现的,德国刑法学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完整的归责理论,而我们却受日本的影响,只讲因果不讲归责。其实,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要素、物理判断,而归责是一个规范意义上的评价。二者区别甚大。其二、目的论被黑格尔的学生H.Welzel发展成为目的行为论,对刑法犯罪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到现在为止,德国刑事不法仍持主观不法,不能不令人叹服黑格尔影响之深远、持久。当然,片面强调目的,必然重故意而轻过失,以笔者所见,过失可与“诈欺”相对应(误以为合法的不法行为),但并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分析。这一缺陷也成为目的行为论备受批判的一部分。

  总之,黑格尔的思想博大精深,其独特的思辨方式常将普通的问题引向深入,别有洞天。虽然他将刑法附属于民法体系,视之为保障法,但仍有若干创见,值得学习。常人仅仅以唯心主义哲学家评价黑格尔,却看不到其唯物的成分,列宁曾认为本书是最少的唯心论,最多的唯物论。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从理论上谋划社会发展的道路(抽象法&mdash;&mdash;市民社会&mdash;&mdash;政治国家),即是过程的哲学,并没有为学术而学术,其思想促成了普鲁士的统一与强大,堪称学人济世之典范。法哲学具有恒久的价值,昭显了思想的魅力,经典的东西仍须以虔诚的心态去学习,再谋图超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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