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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哲学有关的毕业论文(2)

坤杰分享

  与哲学有关的毕业论文篇二

  幸福的哲学意蕴

  【摘 要】幸福是人的存在目标与朝向,代表着一种生存的完满状态,真正的幸福应当超越个体短暂的快乐而具永恒的意义,而其实现路径亦非个体所能完全左右,而是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

  【关键词】幸福;意义;个体;永恒

  通常情况下,幸福是指人生中重要的快乐和满足,本质上讲,幸福代表着一种存在目标和朝向,其中包含着对人的生命意义及存在价值的深刻理解,是一种完满的生存状态。

  约翰?格雷认为幸福作为需要拥有两种维度,即作为有生命的生物所固有的需要及作为有理智的生物所特有的需要。所以,人对幸福的追求既体现了人的生物性,也体现了人之不同与其他动物的精神性。威廉?施密德(Wilhelm Schmid)分析了幸福的多重含义,比如好运、快乐、充实,但他将寻找幸福最后归结为对人生意义的追问。将幸福与好运气联系起来非常特别,人的幸福总关联着个性的社会体验,人们一般不愿意强调生命价值可能在偶然性中实现,但这种偶然性的存在,也恰恰体现了人在有限生命中追求幸福的真实情境,在成功中欢喜、在失望中彷徨,幸福的这种可遇而不可求的气质也是人生的珍贵性所在。不过,真正的幸福应该不依赖于运气,而且也必脱离单纯的快乐而走向充实,只有立足于感受真实的人生,所获得的幸福感才能深刻而持久。日本哲学家池田大作将人生的幸福分为“相对幸福”和“绝对幸福”,“即由于欲望得到满足而感到的幸福,和由于生命本身的跃动、充实而感到的幸福。”池田提倡绝对幸福,强调人在本质上的独立性,故应该不受外物影响,坚持自我锻造,努力探求生命意义。

  中国先秦哲学家杨朱持有“且趣当生,奚逞死后”(《列子?杨朱篇》)的享乐主义幸福观,而以伊壁鸠鲁学派为代表的西方享乐主义幸福观也主张“快乐即幸福”,但伊壁鸠鲁所说的快乐也包括精神的层面,比如将友谊置于重要的地位,将道德看作可以延伸幸福的手段等。现实中幸福也经常被等同于快乐,幸福中的确包含着快乐的因素,但快乐一般不具有幸福那样的持久性,幸福中蕴含着的生存感悟更是快乐无法相比的。如果个体的人生缺乏与永恒的意义相关联,那么从哲学上讲这种幸福是没有依据的,这在本质上区分了短暂的快乐与恒久幸福之间的差异。正如赵汀阳先生所言,“快乐是消费性的,每次快乐都一次性消费掉,它留不下什么决定人生意义的东西。”

  西方理性主义幸福观则主张追求道德完善和精神上的幸福。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在知识、道德、幸福三者之间建立关联,通过学习知识培养理性的行为能力,从而树立合乎伦理规范的行为方式,并在这种行为方式指引下追求并获得幸福。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幸福是合乎道德的现实活动,但他否定了道德上的善可以超越于现实生活而独立存在。无论是苏格拉底还是亚里士多德,坚持理性的伦理精神都是其幸福观的核心。以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____的幸福观认为,幸福存在于人们对信仰的不断追求和在永恒向往之中,而马克思主义幸福观则把全人类幸福的实现当成幸福的最终目标,并坚持把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统一起来,认为社会生活是实现人类幸福的必要基础。

  综上可见,无论是哪种幸福观都不否认道德之于幸福的重要作用,道德是超越于人的生物性的精神追求,而追求精神性上的满足则是人类幸福最核心的指标,所以,脱离了道德的指引,所谓的幸福是狭隘的,不具有普遍意义。我们探索幸福的哲学意义就是要超越个体的幸福观,上升到人类的幸福观。从哲学上讲,人最重要的是对意义的追问,因为没有意义的人生将走向虚无,但是几乎所有的人都把幸福当成追寻的目标,无论是“世界大同”还是“诗意栖居”,这些生存理想的背后,是人们对于物质上富足、精神上满足的巨大渴望,而这些生存渴望源自于人们对“我是谁?”、“我要到哪里去?”这些问题的深刻思考,所以,与其说人们在试图寻找幸福,不如说人们在追问意义。将幸福与道德问题相联系,让人对幸福的理解超越单纯的自我体验,就意味着追求一种善的目标,而这种善应该契合与人类的生存,幸福与意义的关联本身就意味着超越具体的人的存在,正如罗素所说的那样,“幸福的获得,在极大的程度上是由于消除了对自我的过分关注。”这种幸福也必将是对人类命运设身处地的关心。

  人虽对幸福生活具有强烈的渴望,但人深处社会之中未必一定是幸福的,而且可以说,不幸是无处不在的。人虽然可以自由地向往幸福,但对幸福的追寻过程往往是不自由的,常受到来自个体心理及社会环境的制约。也就是说,人的幸福、不幸与人的有限性相关联,人的生命有限,人在自然与社会之中的活动也是受限的。刘小枫博士曾借苏菲的选择批评萨特的自由选择学说在生存论上的不真实,在他看来“当存在的结构因某些人的作恶而在本体论上带有罪恶性时,自由的抉择是不存在的。”不过维克多?弗兰克似乎有不同意见,在他看来,人的内在思想朝向是可以把握的,“人所拥有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被剥夺,惟独人性最后的自由――也就是在任何境遇中选择一已态度和生活方式的自由――不能被剥夺。”但是,自由思想和自由选择是两回事,在奥斯维辛事件中,当个体无法掌握自己的身体和命运时,所谓的自由选择是不切实际的,在特定的社会状态下,个体可以通过自我心理调控改变对幸福的感受度,但这种幸福是极其有限度的,不具有决定意义。人类社会的复杂功能中包含着对人的制约和解放,从本质上这种制约应该符合人类的伦理,而这种解放也应该朝向更有利于人类幸福的方面,正如罗素所言“我想从那些积极的情感中产生的道德似乎更有可能比从那些消极的情感中产生的道德要好一些;施于自由之上的种种限制应源于对他人的慈爱和友善,而不是源于纯属于压抑性情感的嫉妒。如果运用了这条原则,它必将更好地促进人们性格的发展,并有助于塑造身心更健康的人,一个从人类传统道德的残忍本性的限制中解脱出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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