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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政策执行作为政策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公共政策类相关论文免费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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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摘要: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关键词: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 困境 问责制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公共政策正确贯彻执行,达到预期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保障。许多制定十分周密、科学的方案,在执行时偏离了既定的公共政策目标方向,最终导致政策失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不严格,不到位。为此,必须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形成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理论体系,解决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些这些困境: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一、从政治文化、行政体制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文化、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等等。本部分主要从政治文化和公共政策自身特点的角度来对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影响进行分析。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政治文化,是指通过政治社会化而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包括政治信仰、政治情感、政治认知等。政治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方式和程度。民主、现代的政治文化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提供了文化背景,而封建社会专制的政治文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率的提高,一般表现为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

  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封建历史相当的悠久,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官本位”思想、为民做主思想等传统政治文化残余还是不能彻底清除,它的影响有时还是相当的深刻,造成了现代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之一的人民群众往往没有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渠道,造成了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冷漠,普遍认为“在其位谋其政”,国家大事是那些当权者的事,于己无关,长期以往,就逐渐地失去了参与政策执行监督地热情。而民主社会要求社会公众能意识到自己是国家地主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既是自己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所以这种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残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

  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公共政策的首要特征在于“公共”,是对全社会的利益调配,而不是针对个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政策影响的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因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也存在着较强的外部效应。笔者认为人民群众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是一种群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如果一个农民通过各种途径游说政府,希望减轻他的农业税,或者提高他的福利水平,他会遵循一种什么样的准则呢?首先,我们不说这个农民是否具有这种游说的能力,即使有这种能力,他也不可能采取行动。奥尔森认为,在一个群体范围内,集体受益是公共性的,即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而不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个农民去游说政府,那么得到利益的是整个农民阶层。集体受益的这种性质促使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想坐享其成,来“搭便车”。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民群众可能都很想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因为公共政策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理性的个人选择了不监督,原因很简单,是因为个人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并不是免费的,即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有效,受益者也不是他一个人,成本—受益不对称,他人的“搭便车”心理导致了个人不会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这种情况必然阻碍社会公众特别是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

  二、从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狭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广义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不仅包含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还包括履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职能的政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舆论以及人民群众等。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作为公共政策监督体系的一个分系统,与公共政策制定监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但是在我国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由于受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体制的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导致在现实的监督中,出现了“弱监”、“虚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督的效果。追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权力

  要监督,就必须由监督权力。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执行权的制约。监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主体的地位、权能。但从目前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监督主体由于自身的依附性而缺乏制约力度,导致监督乏力。在行政系统内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监察机构和

  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制约。虽然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但是,由于受同级政府人事、财政等的制约,在实际监督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在行政系统外部,行使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实际上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突出体现在监督方面的法规不健全,力度不够;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尚未真正体现人大的监督作用。

  (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功能不全,缺乏监督合力

  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监督功能。但是监督功能不全,导致它们没有有机结合、密切配合,没有能够整合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实效,体现多元监督的优势:⑴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在监督的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广大党员同志,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挥着领导和约束的作用,对公共利益的促进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共产党发挥监督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是有限的,它只能通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实行监督,并不能对公共政策执行过程进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监督。⑵立法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在理论上应该是最有效地、最权威的。但实际上,权力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通常仅限于执法检查、质询等。” 因为人大既不同于行政机关行又不同于司法机关,它既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也无直接处理案件的权力,这样就很明显地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的监督效能,也无法显示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权威性。⑶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限于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公共政策执行,关乎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监督申诉对象,因为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才能提起诉讼。这样显然不利于行政诉讼的完善,不利于加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⑷其他各种社会监督。在我国主要包括政协、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体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们享有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诸如举报、信访、舆论批评等。

  并且舆论媒体的最大优点是社会影响力大、效果显著,但是无论怎样,他们改不了“民间”的性质和定位,没有“官方”的权威和地位,并且供他们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用的空间也很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效率。综上所述,不管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在发挥公共政策执行监督效能过程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相互之间不能有机的融合,出现“弱监”、“虚监”则是必然表现了。

  三、从监督制度—“问责制”建设的缺失方面看我国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困境

  “责任最通常、最直接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责任的明确是公共政策执行和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必要前提。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则公共政策执行监督就没有保障。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有效保障方式之一,没有责任的监督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一个地区或者部门反腐败是否坚决有效,与这个地区或者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很大的关系”,“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除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2003年,包括原卫生部长、北京市长在内,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罢官免职;2011年4月,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亲自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迎春灯会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东百商厦特大火灾3起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4月底,国务院又先后责成严查江苏“铁本”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等,包括常州市委书记、安徽阜阳市市长等20多名政府官员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分。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问责制”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监督体制还是有着不相容的地方。作为一种监督方式,“问责制”实施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因为科学的“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的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和监督权力,而这则有待于更深入的制度改革。

  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对公共政策项目,尤其是大型的公共政策项目,“问责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

  (一)“问责制”中权责不清、主体缺位

  作为公共政策执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主体不知道向谁问责,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给人的印象比较模糊,很难具体的界定这个“责任”。

  “问责制”的主体是谁?结合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问责”的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行使问责权,“问责制”应该是一整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关系。因为在这种问责的监督体制中,人民群众追究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再追究各级政府中行使公共政策执行权的公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监督互动。但是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往往是下级因失误影响了政策执行而被上级要求辞职,并不是因人民群众的“问责”而辞职,造成了“问责”主体无权问责而缺位的局面。

  (二)“问责制”定位不清

  作为行政责任领域内的一个新术语,“问责”的定位到目前还不清楚。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问责”并不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它明确界定。所以,作为监督的一种方式,“问责”还是模糊的,界定不清的。在现实的公共政策执行监督中,“问责”的实际操作还缺乏可行性。

  [参考文献]

  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9.

  陈奇星.试论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J].社会科学,1999,No11:24.

  王战军,殷英华.试论构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No9:33.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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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谈公共政策的性别意识和存在问题

  一、社会性别问题的特征和重要性

  性别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生理性别、基因性别、染色体性别、性腺性别、社会性别和心理性别六种类型。现在被普遍认可的社会性别概念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格•如本在1976年的时候提出的,认为社会性别是指基于生理性别的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建构下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是在特定社会文化下形成的对男女两性的差异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表现为社会对男女婚姻、教育、文化、经济、政治等领域所扮演的角色的固定期待。社会性别研究和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与其中一些激进的看法不同,社会性别研究坚持认为在社会性别的建构的过程中要尊重人的天性,要尽量避免受到传统刻板印象的影响,影响男女两性正常发展,倡导女性应该要自由自主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和机会,解放女性的同时也在解放男性,最后解放全人类。

  在社会学意义上,如果一种社会现象影响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并且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影响社会协调发展,那么就会把这个社会现象看成一个社会问题。社会性别问题具有隐蔽性和爆炸性的特征,常常在很多显性的社会问题中表现出来,如性暴力、性犯罪。但是因为我们身处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所以我们经常忽视一些其实由性别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但是当前我国社会性别问题已经突显:“大叔控”、“姐弟恋”、“同性恋”正在改变社会原有的包括婚姻时间在内的婚恋文化和行为。

  根据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显示,我国男女配偶之间的年龄差距正在以每年0.6岁的速度增长,男子在同龄女性中难觅佳偶,转向更低龄的女子,出现婚姻挤压现象,导致男性初婚年龄推迟、女性初婚年龄提前,城市剩女数量持续增加,夫妻之间年龄差距扩大,引发性犯罪、性暴力等其它领域的社会问题产生。有数据显示,1998年艾滋病患者中女性所占比例为15.3%,2004年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了39%,增长速度非常的快。近年来,虽然高校招收人数所占比例不断增加但是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一些学校,一些专业居然公开提出不招收女生或者录取男生分数线明显低于女生等等。社会性别问题的背后隐藏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这一问题隐藏在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社会大众对业已存在的很多社会性别问题都已经习以为常,但其爆发性在于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社会性别问题将伴随在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中不容忽视:比如伴随农民工问题出现的留守妇女问题和临时夫妻问题。曾经有一位西方学者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妇女—最漫长的革命,性别问题的平衡和解决要依靠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首先就是需要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给予妇女特殊的保护,提供平等、公平的发展机会,改变社会发展意识,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把社会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消除社会隐患。

  二、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存在问题

  公共政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共利益和公共行为的分配和规范,广义上法律也是一种公共政策,国家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男女平等就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写入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是我国政府给我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一直以来都得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这主要体现在公共政策的颁布和实施上。1979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议案,1981年我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成为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承诺反对一切(习俗、惯例等)基于性别做出的区别、排斥和限制,确保法律、政策的制定和机构的设置,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保障妇女的各项权利,我国除了在多项法律政策中专门提出要保障妇女的合法权利,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儿童教育工作的十条意见》、《中国妇女发展刚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婚姻法》、《发展女党员工作》等多项政策措施专门针对女性保护的法律进一步保障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上享有和男子相同的权利和地位,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都要依法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和法律认可的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女性必须参与到国家机关重大事件的决定过程中并保持一定的比例。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推进下,我国社会性别事业得到了显著发展,女性社会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1993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委员仅占了9.2%,1998年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委员就发展到了15.5%,上升了6.3%。2012年,广州数名女大学生在厕所上演了“占领男厕所”的艺术行为,希望引起政府和社会对男女厕位不均衡问题的重视,女性因为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特征,需要的厕位要多于男性,因此在公共设施投入的时候应该增加女性厕位的数量,女性排队上厕所的情况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问题明显。这个事件暴露了我国公共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社会性别意识尚不充分的问题,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性别立法的时间早,但是发展速度缓慢,性别政策与其它公共政策分离。比较国内外不同国家出台的相关公共政策,笔者发现我国出台的公共政策种类比较齐全、内容比较完善,注重从制度层面保证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但是制定和实施之间存在差距。笔者发现,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更加重视相关公共政策的“落地”,提出了更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奖惩措施,比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在禁止在招聘中变现出对性别和年龄的限制,国家各级重要岗位女性公民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欧盟要求各成员国提供更多的女性职位并且降低对女性就业者的税收。

  一项公共政策从制定到实施一共包括决策者、目标群体和收益者三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共政策的决策者是政府权力机构,决定如何分配公共资源。虽然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一直在强调男女平等也有专门的政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但是在政公共策的制定过程中女性所占比例虽有所提高但是数量仍然较少,导致不能更全面的从女性的角度来思考女性的问题,不能根据男女特征的异同制定真正公平合理的社会政策,容易出现类似公共厕所女性厕位偏少的问题。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问题还体现在政策内容表达中的男性话语体系,即是说在某些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把女性预设为能力差和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社会与女性之间的关系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关系,需要特殊保护,比如:日本政府规定妇女禁止加班,中国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等规定。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不断提高,其中女性提高的速度快于男性,两者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扩大。但是根究我国现行政策,女性的退休年纪又早于男性,退休后收入少于男性,男性去世后生活非常的困难。这更是说明了只有恰当的公共政策,采取有利于女性增进女性选择权利和发展机会的措施,才是促进性别平等和发展。

  三、提升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的策略

  瑞典是世界上两性最平等的国家。早在1980年瑞典政府就设立了性别平等部门作为专门推进社会平等的国家机构。预算作为一种手段和方法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价值观,体现一个国家重视什么人,重视什么样的工作。通过性别预算工具或许我们可以揭开那些看似社会性别保持中性的预算的神秘面纱。通过性别预算可以清楚的看见国家用于对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发展的支出在总支出的比例,反映国家对社会性别工作真正的重视程度。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性别预算不是要求政府的资金在男性、女性之间平均分配,因为这样的做法看似平等其实既不公平也不公正,并没有真正考虑到男女两性的特殊性。澳大利亚是第一个展开性别预算的国家,在国家预算中有设有专门的用于妇女儿童的指出项目,在公共服务中专门针对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机会资源的支出项目和在总体、主流的各项支出中专门用于女性的支出。虽然现在有声音在倡导要把社会性别预算工具引入我国,不过这项工作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公共政策是促进社会性别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进一步提高我国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把社会性别工作扎实落到实处,才能为我国社会性别事业的发展打开更加广阔的空间,这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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