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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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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本科法学论文发表篇1

  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3年新修改并且已经实施,它首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也是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应该用辩证的思维去解释和评价,并在未来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消费者权益;立法

  一、反悔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反悔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消法的规定,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商品买卖活动中,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内无须向对方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即可以单方面撤销消费合同,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一些国家被称为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商品交易活动,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消费者反悔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权利的主体是消费者,才这样就要求处于相对方的经营者负担无条件接受消费者退货并返还价金的义务。2、是一种法定权利。它的行使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无需消费者和经营者私下约定说明,只要依法行使即可。3、是一种形成权。这赋予消费者可依其单方的意思要求退货退款并解除合同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对方经营者无权拒绝,必须承担容忍义务。4、是一种解除权。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合同解除权,并且是法定解除,行使的方式是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要求解除,无需与对方经营者商量,无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1]。

  二、确立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专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在2013年新修订中第一次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结束了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争议,以法律的形式将消费者反悔权确定下来。不仅仅体现了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也反映了它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从社会本位出发,保护社会实质公平,促进交易活动的有序合法进行的本质。

  三、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在理论和实践中,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并不具有普遍和任意适用性,也即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其一,从经营者的角度来分析,若赋予消费者普遍的反悔权,将有可能增加经营者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消费者行使反悔权的结果无非是要求经营者收回商品,但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商品,它就意味着延迟了它的销售时间,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2]。其二,从消费者角度分析,反悔权的普遍任意适用有可能会引发消费者权利的滥用进而引发道德风险,这不仅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对有序交易活动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冲击。其三,从合同法律角度考虑,反悔权的任意行使与诚实守信原则相悖。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一旦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赋予消费者任意反悔权,合同的稳定性将不复存在,不仅给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造成重大冲击,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将会也受到严重威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采用了列举方式与排除方式相结合的形式,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采取了较为慎重的态度,对内容的限定更加规范具体,显现出比大多数多家立法更加严格的趋势[2]。

  四、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限制

  (一)反悔权行使的时效性。

  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有时效限制,原因在于如果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无限期地行使的权利,不仅不利于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和商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还会会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新的权利不平衡与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从世界普遍立法经验来看以七日为权利期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但时间起算点需要确定。因为七天的时间为除斥期间,超过期限消费者则丧失此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起算点是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开始计算反悔权行使的时间,这就需要消费者和企业保留相关的书证,比如签字的收货单据等[3]。

  (二)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方式。

  消费者反悔权行使方式不同于其他形成权的行使,不一定非要以书面方式进行,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到达经营者即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即发生合同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必然以书面方式通知经营者。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络、函电、等书面的形式行使反悔权。这主要是考虑到消费者行使权利的便捷和成本,把法律规定切实贯彻实施。

  五、小结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着重保护的原则,更体现了消费者自治和消费者福利[3]。然而,我们也要辩证看待它将产生的利益平衡问题。只有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对于消费者的反悔权倾斜保护但又不使其造成权利滥用的立法宗旨,才能既使消费者真正依法行使权利,又能促进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薛丹丹,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及其行使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0)

  [2]王岩,论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J],消费维权,2014(6)

  [3]黄秋娜,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J],消费经济,2011(5)

  [4]胡悦,富瑶,试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构建[J],长白学刊,2013(1)

  电大本科法学论文发表篇2

  浅谈企业招标中存在的风险与防控方法

  1企业招标管理概述

  招标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体现市场经济公开透明原则且具备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采购方式。做好企业的招标工作,不仅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也有利于企业自身降低采购风险,具备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企业招标主要是将企业自身拥有的资源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建立与市场的互动反应,让其他具备招标公告中相应要求的投标人广泛投标,广泛参与竞争,最大限度挖掘市场潜能,推动资源更合理高效的配置。企业招标管理是指企业负责招标工作的部门及相关代理机构,在组织企业编写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工作时,需对企业自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况、物资设备等具备全面把控的能力,同时,将上述所掌握的招标工作前期所掌握的信息材料上报公司财务控制等相关部门,以完成前期的财务分配工作。企业招标采购的一般流程包括: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技术任务书撰写---招标准备---发布招标文件---投标---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开工。

  2企业招标中存在的风险

  尽管国内已有关于规范企业招标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但在实际操作仍出现大量新情况、新问题,这使得企业招标工作的风险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规避,也使企业项目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的考验。问题的出现一方面源自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国招标制度本身起步晚,当时的背景下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企业招标采购工作大多以行政监管为主,监督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是目前在企业内部对招标工作本身的认识程度不够,业务水平不扎实,缺乏相应的防控体系来支撑企业的招标工作,因此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企业相关流程制度的失范也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招标工作,进而滋生腐败、渎职等问题,给企业资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2.1准备阶段的风险

  企业在招标的前期工作中,需要对招标范围及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选址、管理模式、技术量清单等信息给予完善,进而作为后续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合同的签订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是否需要招标以及项目准备工作等是企业招标工作中非常重要问题。但企业在实际的招标采购过程中,多出现不能明确招标范围,且部分合同条款的约定过于模糊,对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清,实际难以操作或对部分技术条款带有明显的侧重性,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同时,不同的合同分类会对风险的界定完全不同,但在实际的合同选择和签订过程中,企业并未能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别,常常时遵循企业惯例而忽视了项目的实际情况,合同大体包括总承揽合同、价款合同、单价合同、薪酬合同等。合同类型的不同,企业所关注的风险也不同,同样对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也不同。

  2.2预审阶段的风险

  企业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中,由于缺乏专业性和实际辨识能力,且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很多企业负责招标的专业部门并未对投标企业甚至中标企业进行实际的考察,进而无法对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把握,同时,并未将项目实际情况与投标供应商的实际能力进行对比,常常是部分供应商议价能力强,市场上对供应商的产品常常是供不应求,卖方市场的形成使得供应商得以操控市场环境,在投标时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进而设置重重障碍,提高供应品价格,严重干预企业招标竞争环境;还有一部分供应商,议价能力整体不强,为打破进入者的壁垒,更好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以较低的利润甚至零利润参与投标,只为获得中标通知书进而签订采购合同,通过“量”来获利。

  3企业招标风险防控路径

  3.1准备阶段

  3.1.1明确企业招标工作的范围企业在正式开展招标工作前,需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的规定,同时要实际了解企业采购的目的、内容和具体范围,通过与法律法规的对照,明确哪些工程项目需要招标,哪些机电产品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以及哪些是不属于招投标法界定的招标。

  3.1.2提升企业招标合同规范性招标文件作为企业招标合同的前置,是统领企业整个招标工作的总纲,是规避企业招标风险的重要途径。编写一份明确可操作的招标文件,旨在向投保人发出清晰明了的要约邀请,使投标人了解整个项目的实况,对双方后续的履约行为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因此,企业要提高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要求,其内容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招标文件模糊不清,内容疏漏,使实际操作中引发纠纷。

  3.2预审阶段: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与管理

  招标文件制定完毕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启动招标流程,在组织供应商投标及后续签订采购合同之前,需设定相应的投标人标准和要求,且具备可操作性,较好的满足招标企业的实际工作需要,同时,企业必须对所有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其经营范围、纳税证明、企业征信及与招标文件相关的合同等,同时,对议价能力高的预选供应商也应一视同仁,加强管理,避免在资格审查中的串标、围标等不法行为,确保其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所标注的资质和具体要求,防止后续的争议和纠纷,不仅影响项目进度,也会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企业内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人员,也应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从根源上识别哪些供应商可用,哪些不可用,从根源上管控供应商,降低不确定性的采购风险。

  3.3建立招标风险预警体系

  对于企业在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也应适时的做好防控预警工作,根据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变化、项目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以及市场变化等外部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人员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快速做出风险识别,对上述可能出现的危机风险源进行综合分析,保证企业招标危机的识别。同时,根据危机识别结果,对企业招标的趋势及时矫正和管控,具体包括法规预警、常规监控、危机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招标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经济行为将会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得到进一步的适用与完善。目前我国各行业专家学者虽对招标风险的防控已有了多年的实践与探索,但企业在招标工作的实践中仍表现出了业务人员参差不齐,无预警无规范的失范局面。所以,招标风险的防控工作本身是一项体系化的工程,若想完善企业的招标工作,单纯从微观的制度和方法还远远不够,需借鉴国外招标工作的先进经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风险防控体系,只有招标体系发挥功效,本文介绍的具体实践与方法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将企业的招标风险降至最低,甚至从风险中让企业获益,企业招标工作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风险投资水平,也可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宇。以招标风险预警系统规避企业招标风险[J].管理纵横,2013(17):173-174.

  [2]邢嘉乾。企业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识别与对策[J].科技信息,2013(35):270.

  [3]王捷敏,胡国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风险管理[J].科技致富向导,2010(17):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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