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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孔子与柏拉图理想秩序观差异性比较

  论文摘要 基于对孔子与柏拉图相关文本的解读,本文拟以秩序为切入点,综合采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层次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孔子与柏拉图中西方两位先哲的秩序观进行梳理和比较研究,以期从文明发轫期窥探和挖掘出中西秩序理念的分歧。

  论文关键词 孔子 柏拉图 秩序

  基于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形态等基本要素,本文拟对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进行差异性比较,以期较为系统清晰地展现出文明发端时中西文化差异的某些印迹。

  一、大陆农耕文明与海洋商业文明:中西方不同的文明形态

  长期以来,华夏地区与古希腊在特定的地理环境下分别形成了农耕与商业两种不同的经济形态,并呈现出不同的文明形式——大陆农耕文明与海洋商业文明。

  华夏地区以陆地为主,依托土地而发展的农业为其主要经济形态,农耕文明即为华夏文明的本源。因“周人是以发展农业而强盛的氏族,他们认了农神后稷为始祖。从国王起‘卑服即康功田攻’,就因这样才得灭商而有天下”,故西周建国后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由于土地的固定性,大量从事农耕的农民就被牢牢束缚到土地上,以家族为单位长期在一个地区繁衍生息,除非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战争,一般不会有太大变动,农业的属性决定了华夏人思想上保守、仁爱、安天命的特性。相应,华夏地区形成了一种特有的“家文化”,即敬宗法,以宗亲血缘为中心来判定人与人之间的亲疏远亲,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社会结构,分封制即是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体现。古希腊位于地中海沿岸,以半岛、海洋为主,依托海洋而发展的商业贸易为其主要经济形态,故商业文明构成了西方文明的本源。希腊城邦内的居民首先是商人,主要从事海上经济贸易,人口流动较大,商业的属性决定了希腊人思想上冒险、理智、崇尚人自身力量的特性。相较华夏地区的“家文化”,可以说古希腊所形成的是一种“海洋文化”,重个人权利,追求平等与自由,政体的选择上亦旨在实现公民的良好发展和城邦正义,显得灵活多样。柏拉图所在的雅典,为古希腊典型的海上强国,商业贸易发达,并曾以其强大的海军实力城邦希腊,造就了希腊史上最辉煌的时刻。

  可以说,彼时中西方特定的地理经济形态及文化特性直接影响了孔子与柏拉图对其理想社会秩序的构建。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而孔子与柏拉图恰如其中的“仁者”与“知者”,在不同的地理经济背景下,各自设计出了不同的秩序模式,预示着今后中西思想文化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

  二、家庭性与理性: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逻辑起点

  孔子与柏拉图对人性的假设不同,分别侧重于人性“家庭性”与“理性”两个不同方面。

  孔子的理想秩序观以“家庭性”为逻辑起点。孔子视血亲伦理为人与生俱来的最重要情感,为人性之本,故尤为注重人的家庭属性,往往把人首先置于一家之中予以考虑。正如赵汀阳所述“传统中国意义上,‘人性’和‘家庭性’便在理想条件下是被认为是一致的。就儒家思想传统而言,家庭性几乎构成了对人性的完全充分论证。”由于孝、悌为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孔子亦把孝悌视为个人修养之根本,并主张予以推而广之,“君子之教以孝也,非家至而日见之也。教以孝,所以敬天下之为人父者也。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教以臣,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君者也”,只有这样才会达到“四海之内,皆兄弟”,天下犹一家的“大同”境界。故孔子是以“家”来理解社会、国家、乃至天下,认为只有良好的伦理修养,和睦的家庭关系,国家才会安定有序,天下才会太平。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人性的理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柏拉图重理性,认为宇宙、国家、个人皆天然被赋予了理性,“理想国”即是基于灵魂三分(理智、激情、欲望)及其理性假设而层层构建起来的。柏拉图认为,个人的灵魂只有“理智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时,人的心灵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城邦中三个阶层的公民只有“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且“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这样城邦才会实现正义和理性之治;希腊世界亦是如此,唯有良好国家约制恶劣国家,希腊世界才会实现理性和谐。因而,可以说是理性支撑起了柏拉图理性世界的大厦。

  从中西方政治发展的脉络来看,“家庭性”与“理性”可谓中西思想文化的基底,左右着中西方政治、秩序、及文化的走向。西周以来,中国政治越来越走向与伦理相结合的道路,伦理政治成为古代中国的主要特色;相较,西方自古希腊即注重节制与理性,轻伦理,而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则标志着西方伦理与政治的彻底分离,现实政治则成为其主要特色。而这种趋向从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逻辑起点就可见一斑。

  三、修仁循礼与分工/法律:孔子与柏拉图维系秩序运行的方式

  “仁”、“礼”为孔子思想的精髓,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贯穿于孔子秩序观的始终。“仁”为“礼”的内核与灵魂,“礼”为“仁”的外在制度框架,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推进,共同维系着孔子理想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仁者,“爱人”,它根植于血亲伦理之情,重自身内在之修养,推崇仁爱众人之心。“仁”集中了孔子对个人行为道德教训的精髓,为个人道德修养的题义。“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把孝敬父母、尊敬兄长视为仁之本,亦为做人之根本。“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以孝悌为支撑,整个社会将形成“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的和谐状态。“礼”缘仁情而作,以仁、德为内核,“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作为外在的制度框架,“礼”亦根植于宗亲血缘,通过规范行为来加强内心修养,以促使德性内化。“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广泛地学习文化典籍,只有再以“礼”约束之,才不会离经叛道,故“不知礼,无以立也”。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表现了“仁”与“礼”互为支撑的关系,亦突出了“礼”的道德内化作用。无论国家,抑或天下,孔子皆主张施以“礼”治之。这样“依于仁”,“立于礼”,内修仁,外循礼,“仁”、“礼”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则天下有治自然成矣。

  理性分工与法律分别为柏拉图中期与晚期秩序观的核心理念,维系着其“理想国”的有序运行。“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通过理性分工实现个人、城邦、乃至希腊世界的有序和谐:灵魂三分中突出理智的节制作用;城邦三个阶层公民有序分工中突出哲学家的理性治理;城邦间分工合作中注重发挥良好国家的理性约制。简言之,“理想国”即是一种基于自然禀赋的理性分工秩序。晚期,柏拉图以神性论证了法律的理性,开始注重法律在实现城邦理性之治的效用,并着重探求城邦走向强盛的法律之道。柏拉图认为和平时期应制定法律,保证每个公民定期进行军事训练,不管天晴下雨,“一个月至少留一天(如果当局认为合适,可以超过一天)用来进行军事演习”,制定娱乐规划时应包括“战争游戏”等。不过,柏拉图对法律的意图作了限制,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故政治家“只有当他把他所制定的有关战争的法律当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他的关于和平的立法成为战争的工具时,他才成为一个真正的立法者。”因而,晚期柏拉图在城邦理性之治中融入法律,即“杰出的人那儿获得真理,并以法律的形式配合它去管理国内事务和与其他国家的关系”,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

  四、“天下”与“民族/国家”: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

  孔子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有不同:孔子的“大同社会”涵盖天下间的一切地区与国家,是一种天下逻辑;柏拉图笔下的“理想国”外延仅限于古希腊地区及城邦,为“民族/国家”(城邦)逻辑。

  孔子秩序观的逻辑为“家庭→国家→天下”,国家之上始终存在着一个更高的政治单位——天下,“天下有道”亦为其秩序的最终归结点。在孔子看来,国是家的延伸,“天下”为最大的家,正所谓四海为一家。赵汀阳认为“中国的政治哲学把天下看成是最高级的政治分析单位,而且同时是优先的分析单位。这意味着,国家的政治问题要从属于天下的政治问题去理解,天下的政治问题是国家的政治问题的依据。政治问题的优先排序是‘天下-国-家’”,这在儒家创始人孔子身上更是有明显体现。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孔子以“天下”观天下,其最终追求的亦是一种顺应宗法秩序,天、地、人皆归于有道的天下秩序,有一种天下主义的意识倾向。故“天下”构成了孔子秩序观的外延。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以“个人→城邦→希腊世界”为框架而层层构建起来,秩序的最高层次是达于希腊世界,带有浓重的希腊中心主义与民族主义色彩。作为古希腊的基本政治单位,城邦一直为柏拉图思考的主题,城邦的正义或理性之治更是柏氏穷尽一生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于孔子的天下主义,柏拉图以“民族/城邦”为基本单位看待世界,无论是哲学家治国,抑或城邦法治,皆旨在探究城邦正义及希腊世界下希腊民族的团结与和平。而在处理与外部世界关系上,柏拉图又带有极强的民族与文明优越性,对希腊民族与非希腊民族采取分而视之的态度,视希腊人为文明人,而非希腊人为蛮族、敌人,“希腊人与希腊人之间的一切关系是属于内部的,自家人的;希腊人与蛮族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外部的,敌对的”。因而,柏拉图的秩序观仅限于希腊世界内部,并未把非希腊世界包含在内,希腊民族/城邦即构成了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纵观西方发展史,国家间往往充斥着严重的民族/国家意识倾向,这从柏拉图秩序观的外延亦可窥出一斑。

  五、结语

  位于人类文明的发端,彼时华夏地区与古希腊精神文化大发展,并奠定了此后中西文明发展的精神基础。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直至今日,人类一直靠轴心期(公元前800至前200年间)所产生、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存在。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时期,并被它重燃火焰。自那以后,情况就是这样。轴心期潜力的苏醒和对轴心期潜力的回忆,或曰复兴,总是提供了精神动力。”孔子与柏拉图的秩序观根植于中西方独特的物质文化土壤,故能在比较中显现出中西思想文化基因的差异。在新时期的中西交往中,我们应正视彼此间的内在差异,合理进行扬弃,消弭分歧,避免误会与冲突,在“和而不同”中实现世界不同文明间的和谐共处。

  试论摆正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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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非领导职务人员是干部队伍中的宝贵财富,但是在实践工作当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现阶段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却有着千差万别,如何发挥这一批人的工作优势,发挥其积极性,具有深刻的理论以及现实意义。笔者是一名从检工作33年的检察官,先后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现时是一名四高检察官,曾先后担任经济检察科副科长、税务检察室室主任、反贪局副局长和政工办副主任,现时是一名副调研员。本文回顾从检30多年工作经历,对如何摆正基层检察院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心态提出了自己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非领导职务 工作心态

  一、非领导职务人员产生的成因

  1978年重建检察院以来,特别是1983年9月3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队伍一年比一年壮大,检察事业一年胜过一年,工作成绩也一年大于一年。成绩的取得是与全体检察干警共同努力分不开的,队伍的壮大也与检察事业的发展分不开的。诚然,作为一支检察检察院的队伍同样也是队伍在不断壮大、事业在不断发展和工作成绩不断积累。身为一名从事检察院工作30多年的干警,看着检察队伍的不断壮大,必然对队伍人员结构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基层检察院队伍中,干警的法律职称无非就是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和检察长,还有,在检察官行列中再划分不同级别的检察官,在司法警察行列中再划分不同级别的警衔而已。那么,干警中行政职务(级别)划分无非就是科员、正副科长(含正副主任、正副队长)、反贪反渎局的正副局长、专职检委会委员,以及由正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工办主任等党组成员组成的领导班子履行各自职责。此外,在干警队伍中还占有一定比例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和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履行各自职责。这些非领导职务人员,大部分都是通过提拔任命而享受正副科级和正副处级待遇的,而小部分的正副科员和正副调研员,是随着年龄增大和竞争上岗不成等因素,从领导实职改任非职而已。

  二、非领导职务人员当前存在的工作心态

  非领导职务人员顾名思义就是一名非领导工作者,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来讲就是充当一名被领导的角色,只不过是享受相应的领导级别待遇而已。因此,作为一名非领导职务工作者,不管是从实职改任非职,或者被提拔为非职领导,都是从事非领导岗位工作,不是一名实职领导。诚然,在职的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笔者概括为三种工作心态。第一种心态大多数是以“惰性”的行为对待工作,往往认为自己从实职改任非职,从领导班子成员角色转为非职领导,是安全渡过为退休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一般都是任正副调研员。因此,他们在“过渡期”(一般为1-3年)里工作,往往是过得一天就一天,不求上进只求安全过渡,中规中矩,不犯错误,面对交办工作只求完成,不求开拓和效率,不会主动承担工作任务。第二种心态是以一股“拼劲”精神对待工作,具体表现为爱岗敬业,不断进取,出色完成交办工作。这类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往往是年轻有为,被提拔为正副主任科员。他们当中大部分都是富有工作经验,具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在这基础上他们会工作积极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作风正派,上进心强,开拓进取,配合领导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第三种心态大部分以“实干”的行为对待工作,具体表现为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待工作持认真负责态度,言行一致,脚踏实地,自觉配合领导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这部分非领导职务人员在基层检察院里,大部分都是工作多年的主任科员,或者担任中层领导多年提拔为副调研员。他们当中一般都是四高检察官,先后担任过中层正副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积极肯干,但年龄偏大,提干机会较小,距退休时间都是7-8年左右。因此,这类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普遍认为自己再好的工作业绩也不可能换来提干的结果,虽然他们当中不求名利,但多年的工作经历,练就了工作积极主动的良好习惯,并以良好的检察官形象,做好传、帮、带。爱憎分明,不斤斤计较,自觉履行职责,干出一番无愧于心和无愧于检察事业的工作。

  三、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心态产生的原因

  (一)认识有偏差

  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如何发挥作用问题存在思想障碍。一是有的单位领导班子对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心存顾虑。认为这些干部退二线了,应好好休息,再让干工作,怕被说不关心老同志或对老同志指手划脚,还担心这些同志不接受。还有认为让这些干部继续发挥作用,会干扰自己的工作,增加麻烦。二是一些非领导职务干部对自身发挥作用存在模糊认识。有的缺乏进取精神,认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图个清闲自在。三是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有些人认为非领导职务干部继续发挥作用是多余的,把提建议说成是闲操心,且对这些干部尊重不够,导致部分干部顶不住舆论的压力,不敢大胆开展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的途径不明确,工作任务不饱和,一部分人经常处于“赋闲”状态

  目前我市对发挥这些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还没有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使有的单位对安排这些干部从事什么工作,赋予什么权力,承担什么责任,感到不好处理,干脆不安排具体工作任务,默许他们不用上班。导致有些干部想继续发挥作用而没有机会或不知怎么发挥。有的新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认为职级待遇是解决了,但既不是班子成员,又不再担任中层干部,遇事不能表态、拍板,只能领导叫什么就做什么,对工作被动应付,反而不如担任中层干部时作用发挥的充分,造成人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三)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激励措施不到位,影响了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关于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和相关的奖惩机制并未真正确立起来,部分干部特别是从领导岗位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游离于组织管理之外,上班随意性大,个别的甚至未经请假,长期外出或呆在家中。另一方面,我们对非领导职务干部选拔、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研究较少,对作用发挥得好、政绩突出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激励措施不到位。比如,对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是否可以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对年富力强、表现优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提拔使用等问题,都没有具体配套的规定。这也是影响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如何摆正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工作心态

  在检察机关队伍中,作为一名非领导职务人员,由于在个人待遇上有它的特殊性,虽然不是一名实职领导,但在政治和经济待遇问题上,是享受相应实职领导的待遇。所以,在检察队伍中,非职领导人员随着经历不同和年龄不同,工作心态也不同,笔者在以上的看法已把非职领导工作心态概括为三种。一种是从领导实职改任非职领导,且退休时间将至,大部分人持“惰性”来心态来对待工作,另一种是有较长的工作经历,曾任中层领导被提拔为非职领导的,且离退休时间在7-8年左右,大部分人持“实干”心态对待工作,最后一种是年轻有为被提拔为非职领导的,往往以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持一股“拼劲”的心态对待工作。由于在非职领导的人员中存在着不同的工作心态,存在着影响队伍建设的不利因素,那么,如何摆正非职领导人员的工作心态,擦亮检察品牌,笔者有如下看法:

  1.要牢固树立热爱检察事业的思想,自觉履行检察职能,发扬传统,甘当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切实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因自己官阶的高低劳评定自己的价值,而将有限的生命投入无限的为人民服务的事业当中去。

  2.不摆领导架子,不摆老前辈样子,带头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这要求从根本上祛除领导人员根深蒂固的官僚认识,真正做到“不拘一格降人才”。

  3.要有全局观念,任劳任怨,角色转换快,做到能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并要有高度负责心对待每一项工作,彻底消除干多干少一个样思想,扎实做好岗位工作,“居庙堂之高则忧其君、处庙堂之远则忧其民”,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思想。

  4.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力求做到多创亮点多作贡献,以实际行动来体现爱岗敬业,有一分热发一分光的工作态度。

  5.要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爱憎分明,对待自己不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兢兢业业,自觉加强学习,能里能外,甘当一名复合型的检察官,为检察事业作出贡献。

  以上所述,仅是笔者随着岁月的流逝,基层检察院工作30多年的经历,对如何调整基层检察院非领导职务人员工作心态的浅见。非领导职务人员是干部队伍中的宝贵财富,这些同志大多从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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