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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的思考

  内容摘要: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不仅事关流动人口的利益,而且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甚至将深刻影响其迁居城市的社会稳定及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面对流动人口数量急速增长、流动时间长期化、流动方式家庭化的形势,借鉴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由原来的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双轨制管理模式向社会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转变,由政府管理为主向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转变。

  关键词: 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 创新思路; 经验启示。

  一、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现状。

  流动人口是指在大陆地区不变更常住户口的前提下进入非常住户口所在地,从事各种经济、社会活动的人口,当中绝大部分是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中国的人口流动已经成为前所未有的、规模最大的人口迁移流动,正在超越生育和死亡,成为主导中国人口态势的最主要的人口因素。[1]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在 2010 年 6 月发布的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状况报告》表明,2009 年流动人口已达到2. 11 亿,其中 78. 7% 为农业户口,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在流入地停留时间为 5. 3 年。2010 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已达 2. 61 亿,同 2000 年人口普查相比,增长81. 03% 。在这些人户不一致的人口群体中,大部分由流动人口变为事实上的城市常住人口和“纳税人”,已成为流入地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严格限制,而无法获得合法的市民身份,成为不流动的 “流动人口”。由于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流动人口几乎成为除市民、农民以外的第三大人口群体[2]。

  流动人口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因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社会管理体制变革滞后而 “裂变”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面对流动人口数量急增长、流动时间长期化、流动方式家庭化的形势,流动人口管理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作风等都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提法,是近年来的成果[3],与传统单纯强调对流动人口管理不同,它更加突出了以服务为导向和人文关怀的理念。凡是涉及流动人口利益与生存状况的活动,如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生育、教育、社会治安、技能培训等,都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范畴。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如何适应社会大市场、大流动、大开放的动态环境,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公安创新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处理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不仅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且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因此,要科学把握流动人口变动与发展规律,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理念上存在着误区,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盗窃、抢劫等犯罪现象比户籍人口普遍,所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相对突出,于是流动人口在某些人的眼里俨然成了 “问题人口”。比如,有管理者认为,中国社会当前最容易引发动荡的三个方面中的一个就是流动人口[4]。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管理者从排斥流动人口的思维定式出发,简单地把流动人口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和 “城市病”的根源,将社会治理中出现的种种压力简单归结于流动人口过多,使流动人口在就业、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中遭到排斥,被边缘化。这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适应。这种社会管理理念的局限性,是影响现阶段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其效果的关键因素,其后果使许多基础性工作无法开展,许多源头上的问题无力研究解决,使工作缺乏协调,管理手段难以配套。

  ( 二) 条例、行政法规、政策滞后,与服务管理脱节。

  1958 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标志着在人口管理上进入城乡分割的管理时期,拉开了城乡二元户籍管理的序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率先启动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大量被长期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解放出来,形成了几乎无限供给的劳动力潜在资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显化及其转移问题开始成为一个热点[5]。1984 年 10 月国务院下发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有条件地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居住落户。1985 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流动人口问题采取宏观调控措施的开始,对人户不一致的流动人口管理起到了规范的作用。1995 年公安部颁布的 《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流动人口管理主要是针对治安防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流动人口的数量、居住时间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流动人口管理内容已由单一的治安管控逐步扩展到权利保障方面。但全国性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并没有根本性的改革,现有的一些条例、行政法规、政策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内容存在明显的欠缺和疏漏。

  第一,现行户籍制度使流动人口与现有的户籍属地管理体制之间产生制度性冲突,所造成的社会福利壁垒,人为地在城市内部划分出本地人和外地人两大社会群体,由此形成新的二元社会结构,阻碍了流动人口与城市经济社会资源和发展成果的分享。第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协调性不够,许多地方和部门仍迫于各种压力,还在设置各种或明或暗的门槛限制流动人口的进入,在制度上形成了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和排斥,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居住、职业培训、计生、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在矛盾纠纷调和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方面还面临很多障碍。第三,公安机关时常面临执法难。经过多年的实践,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也积极探索出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即,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 与一些出租房东和企业主签订安全责任状,推行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分级分层管理的新举措。但这些措施都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公安执法时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比如,社区民警要求房屋出租人必须配备技防门、监控探头等技防措施,但现行法律对社区民警的职责、入户调查的权限,房东、流动人口违反相关要求行为又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流动人口管理中违规难处理的境况[6]。即便是 2007年中央政法委制定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内容也是粗疏的。因此,改进、完善、提升与流动人口服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迫在眉睫。

  ( 三) 综合治理机制缺乏协作整合,资源难以共享。

  改革开放以来,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虽然对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城乡二元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但人口流动与传统户籍属地管辖体制之间的矛盾继续存在。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对流入地要求多于流出地。在流入地,登记不犯罪,犯罪不登记,办证不违法,违法不办证的现象十分突出,公安机关能够掌握、管控的大多数是守法人员,而真正需要管理掌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反而长期游离在公安管理的视线之外。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管理脱节。如,1998 年涉及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吉思光 ( 黑龙江籍) 为逃避打击,逃至深圳等地,化名 “张国锋” ( 山东籍)在浙江金华市 “潜伏”下来,直到 2011 年 12月 7 日才抓捕归案。13 年里,曾在 《潜伏》等30 部电视剧中扮演多个角色[7]而未被及时发现,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由于不同层次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权限方面存在着矛盾和不一致,导致许多政府职能部门,从各自工作内容考虑,逐步建立了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信息反映的只是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数据,运用上基本处在相对独立、封闭的状态,严重削弱了管理部门的综合研判能力。1997 年,在各级综治委之下成立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很多部门认为流动人口管理只属公安机关,所以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绝大多数地方由公安机关承担,使公安机关陷入孤军奋战、单打独斗的尴尬局面。

  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现状看,现有的组织结构及工作职能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职能部门职责分离,相互脱节,缺乏内在协调配合机制,部门联动和信息整合、资源共享十分有限,实有人口管理要求难以落实。第二,部门职能交汇、缺乏合力。教育、人事、民政、劳动保障、公安、计划等部门的日常工作都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内容密切相关,但目前各部门间仍处于 “块”、“条”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现有规定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定性及处理意见不统一,不具体、不明确,各职能管理部门出台的措施都局限于各自的业务内容,导致部门间要么互相抵触,或互不相关,无法整合力量进行流动人口社会管理,造成协调上的困难和管理漏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目前仍是公共秩序、社会状况最复杂的区域,并衍生出相对封闭的亚健康的社会生态系统,成为各类犯罪的温床。

  [8]( 四) 管理与服务严重失衡,落后于社会需求流动人口管理是国家人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内容涉及商、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房产、计生、交通等政府部门,由于重点仍放在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上,因此,流动人口管理基本上沿袭了传统的人口管理方式、手段及单一性,即主要依赖强制性治安管理手段来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1980 年代以来,许多流入地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大城市和东南部沿海地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占的比例一直在 50% 以上,个别地方高达 80%[9]的执法现实。使得以公安机关为管理主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其重点则放在以治安管理为主的控制和防范措施,并经常伴有清理整顿行动。这样一来,严重忽略了流动人口群体不仅是经济、能力的弱势,更表现在权利和社会资源弱势的事实。所以,当这个群体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被强迫劳动、被强迫卖淫、妇女儿童被拐卖。当财产权益被侵害,如被敲诈勒索、被抢夺时,往往缺乏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和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助。

  由于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制度性缺失,对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维护的忽略,及某种程度普遍存在的某些公共部门的不作为情形,导致流动人口从政府管理部门获取的社会支持不够充分、全面,远远不适应其对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加之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对社会发展的认知判断能力有限,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传统的管理理念、管理作风存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专政机关自居,将管理目的与手段混淆,为管而管。厦门市在 2008 年建立了 150 个 “一站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在实际运行中更多只是停留在 “管理”的层级,而很难给流动人口提供更为实在的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管理表现为 “一站式”管理[11]。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现实需求重视不够,服务为先的意识不强,认为服务只是发证,与公安部 “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12]不相符。“多管理,少服务”的管理取向客观上淡化了管理的实际效果,造成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关之间的紧张对立,不断滋生出因 “权利的贫困受损”而导致社会对抗事件。

  随着流动人口举家迁居城镇或在流入地长期定居的发展形势,户籍人口、流动人口 “分立并行”、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协作整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及日益显现出 “条”、 “块”分割、多头管理、权责分散的弊端,很难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需求,以公安机关为主的防范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已无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三、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思路及经验启示。

  ( 一) 创新思路。

  借鉴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论,转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思路。目前,中国的人口大规模地从中、西部往东部沿海地区流迁,从农村向城镇流动,其根本原因是城乡和中、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大规模流动人口的产生、存在,不仅作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还引发了最为深刻的社会变迁。随着个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开放度的增强,基于现行户籍制度框架的流动人口管理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型管理方式已日渐捉襟见肘,仅靠政府部门单一提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已很难适应对动态社会有效管理的需要。因此,应借鉴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理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第三条道路”

  理论的领军人物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导致管理效益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仍然强调依靠政府的管理力量和行政控制,使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针对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他倡导政府要少一些管理,多一些治理,建立合作包容型的新社会关系,使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参与到社会之中,培养共同体精神[13]。埃利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也强调政府和非政府部门 ( 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的共同合作,是搞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有效手段。为此,可以社区为载体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体制改革,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建立由政府、社会、企业等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科学合理的长效服务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管理有效运行相衔接,融服务与管理为一体多元治理、共建共享的人口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模式,即最终形成一种政府和公民对社会生活进行合作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

  ( 二) 经验启示。

  1. 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200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增设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农民工工作司,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统筹协调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得到加强。第一,“底数清,情况明”是切实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困难的关键。2009 年 7 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启动了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试点调查。作为全国流动人口监测网络的前期研究,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流动人口生产生活的基本状况,及时发现目前流动人口生存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求流动人口发展规律和趋势,并据此提出相应政策建议。第二,全国 29 个省 ( 市、自治区) 建立了省级集中的流动人口数据库,完善了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 “六普”发挥了重要作用; 组织开展了 106 个城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为各地“十二五”规划编制和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了支持。第三,2010 年 6 月,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国际移民组织等机构,在北京第一次举办 “人口流动迁移与城镇化国际研讨会”,就是借鉴不同国家的经验,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人口城镇化道路的尝试。[14]。

  2. 设立新居民事务局,践行统筹理念。根据 2006 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提出将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的精神,嘉兴市委、市政府在 2007 年出台的《关于嘉兴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试行) 》,就充分体现了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统筹理念。表现在: 第一,将来嘉兴务工、经商、创业的非本市户籍,并有固定住所的人口统一称为嘉兴新居民。第二,新居民政策包括以下内容。逐步实行新居民与嘉兴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 逐步拓宽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建设小型经济适用房,定向出售给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居民。第三,设立独立的机构———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具体负责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第四,嘉兴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的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各县( 市、区) 年终考核内容。

  乡村人口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时期。人口流迁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跨地域的迁移流动,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 2011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 2012 社会蓝皮书《2012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表明,近三成农业户籍人口已居住在城镇,城镇化过程对农业人口具有巨大吸引力[15]。流动人口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公共管理能力的不足,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的研讨,不仅关系到流动人口群体的利益,而且将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推进,甚至将深刻影响其迁居城市的社会稳定及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尤其在欧洲,社会政策对社会排斥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贫困、剥削的关注。按照欧盟2003 年在社会融合联合报告中的精神,社会融合就是确保具有风险和社会排斥的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积极参与,人人享有广泛的机会平等和生活机会,全部公民都有基本的社会福利[16]。因此,要树立统一的国民待遇理念,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由原来的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双轨制管理模式向社会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模式转变,由政府管理为主向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转变。通过提供绿色通道、法律宣传、维权援助三项服务,让流动人口和流入地居民一样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的权利,拥有同等的机会,避免社会排斥的恶化,这才是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顾宝昌。 2011,中国人口: 从现在走向未来 [J]。国际经济评论,2010,( 6) .

  [2] 翟振武。 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流动人口[J]。 甘肃社会科学,2007,( 6) .

  [3] 刘谦,赵华鑫。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践的基本模式和特征 [J]。 人口学,2010,( 4) .

  [4] 朝格图。 撞向越狱者: 效果是绝顶的 [J]。 南方周末,2009. 10. 22.

  [5] 王桂新主编,城市化进程中的户籍迁移制度及其改革,中国人口迁移与城市化研究 [M]。 北京: 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

  [6] 李德全。 公安社会管理创新简论 [J]。 公安研究,2011,( 2) .

  [7]《潜伏》一名演员被发现是袭警抢枪逃犯 [N]。 广州日报,www. baidu. com,2011 年12 月14 日07:22.

  [8][10] [11]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课题组,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防治对策探析 [J]。 公安研究,2011,( 2) .

  [9] 尹中卿。 流动人口管理创新: 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J]。 人口学与计划生育,2007,( 6) .

  [12] 黄明。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要求 [J]。 派出所工作,2011,( 12) .

  [13] 安东尼·吉登斯。 第三条道路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4] 李斌。 改革创新 攻坚克难 实现“ 十二五”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良好开局 [J]。 人口与计划生育,2011,( 4) .

  [15] 近三成农业户籍人口在城镇居住,非农就业成主流 [EB/OL]。 中国网 www. baidu. com,2011 年12 月 19 日 15: 43.

  [16] 嘎日等。 西方社会融合概念评析及其启发 [J]。理论视野,2008,( 1) .

  我国近年来关于青少年犯罪影响因素的述评与展望

  摘 要: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近十几年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对于这些研究成果,文章主要从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等纬度进行述评,并对未来的研究提出展望。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影响因素; 个体因素; 家庭因素; 社会因素。

  1. 前言。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始终处于高发状态,青少年的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 以上。[1]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少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少年发展趋势报告》,“十五”期间我国青少年犯罪增加 68%,未来 5 年会进一步增加。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趋势,第一次失足青少年的年龄呈下降趋势,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 犯罪类型不断增多,从以往集中于暴力犯罪、性犯罪和财产犯罪,逐渐增多到网络犯罪、贩卖毒品、拐卖人口等新的犯罪,手段从单一性向多样性方向发展。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重视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本文主要对近十几年来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影响因素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发现其研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研究提出展望。

  2. 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

  国内对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很多研究表明,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家庭教育、学校环境、社会影响等外部因素,也包括犯罪青少年的人格、情绪等内部因素,在同样容易导致犯罪的环境中,不同个体是否发生犯罪行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2]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学者更多关注的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等环境因素对青少年发生犯罪行为的影响,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个体因素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最重要因素,环境因素也必须通过个体因素才能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产生影响。

  2. 1 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因素。

  2. 1. 1 人格特质。

  许多研究都认为,犯罪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具有一些导致犯罪的人格特征。艾森克的犯罪理论指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与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完全不同的人,他们存在着一种犯罪人格,具有这种人格的人会有实施犯罪的倾向。[3]在研究青少年犯罪与人格的关系中,我国主要是采用各种人格问卷对犯罪青少年的人格进行测量或评估,发现其人格特征。这些研究发现,犯罪青少年通常具有偏执、孤僻、喜欢干奇特的事且不顾危险的人格特质,他们的心理问题较普通人严重,犯罪行为及心理问题的产生均与他们不健全的人格密切相关。[1]。

  我国廖坚等人对 405 名男性青少年犯人格特征的调查发现,他们犯罪的人格障碍得分显著高于对照组。[4]邓芸菁、窦刚、张锋对云南少管所的 379 名13 ~ 15 岁的男性少年犯的调查发现,少年犯的基本人格特征是行为外向、情绪易变、自我防卫低,尤以外向特征最为明显。他们还对少年盗窃犯、少年抢劫犯和数罪并罚等少年犯的主要人格特征进行了比较,发现他们都具有高外倾型、高神经质和低掩饰性; 少年强奸犯的主要人格特征是低神经质和高外倾性; 少年伤害犯的主要人格特征是高外倾性。[5]刘桂兰等用艾森克人格问卷对青海少管所男性犯人的测查发现,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出高精神质和高神经质,低自我防卫,低掩饰性。[6]由此可见,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征的确与普通青少年不一样。

  2. 1. 2 情绪特征。

  青少年正处在身心发展的不稳定时期,他们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使他们对外界刺激反应敏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其心理具有半成熟、半幼稚性的特征。[7]他们渴望家长、学校和社会能给予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但遇事比较冲动,情绪化,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弱。美国精神病学家、少年犯罪研究的著名学者 Healy 和 Bronner 认为,情绪障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最主要原因。[8]国内一些研究证实,违法犯罪青少年具有情绪不稳定性的特征,他们倾向于以自我为中心,对自己所受到的挫折和困难进行片面而偏激的评价,使消极情绪占据主导地位,心理也长期承受着较多的焦虑、压抑和恐惧,一旦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就有可能导致极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国李慧民等对犯罪青少年的研究发现,犯罪青少年情绪性与 SCL - 90 的变量的所有因子均呈高度正相关,结果表明,情绪不良和精神病质可增加青少年心理问题的产生,可能直接导致犯罪行为。[9]林云鹏、王晞对犯罪青少年的调查发现,犯罪青少年在情绪稳定性上与常模比较有很显著的差异,他们情绪极不稳定,控制情绪能力弱,这样就容易导致他们在面对一些情况时容易失去理智,采用极端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0]邵阳等人采用儿童青少年状态 - 特质愤怒表达问卷对 62 名暴力犯罪者,55 名非暴力犯罪者和100 名普通高中生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暴力犯罪者的愤怒情绪水平较高,并且在愤怒情绪的表达和控制方面存在缺陷。[11]这些研究都说明青少年的情绪问题对于他们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2. 2 青少年犯罪的环境因素。

  2. 2. 1 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的最初和最主要的场所,对青少年的影响最大。随着对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青少年与家庭因素关系的研究,由最初的研究家庭结构变量,如家庭的完整性、家庭经济状况,逐渐发展到研究家庭的功能变量,如家庭气氛、亲子依恋、亲子沟通、父母教养方式、父母监控等。[12]研究表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家庭结构残缺有密切关系。一项对 2000 多名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违法犯罪青少年中父母离异、分居、再婚、丧偶占 24. 1%。另一项研究显示,单亲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最明显。但也有学者指出,导致青少年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并不是单纯的家庭结构破裂,而是由于家庭结构破裂导致的家庭功能的缺损,如家庭气氛紧张,没有形成良好的亲子依恋,亲子沟通不顺等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一些研究发现,亲子依恋质量与青少年犯罪行为呈负相关,亲子依恋可以作为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强有力的预测变量。13]而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关系,也就是说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并不一定会导致家庭功能的缺损,家庭结构完整但充斥着家庭冲突和问题也会导致家庭功能的缺损,研究者认为是这种心理上的不完整而非形态上的不完整在起作用。[14]胡宁等的研究发现,家庭功能与青少年行为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即家庭功能发挥越好,青少年的问题行为就会表现越少。[15]冯维等对守法少年与犯罪少年家庭功能的比较研究发现,犯罪少年的家庭功能整体发挥显著不良,包括沟通不良,父母角色功能发挥不良,家庭行为控制方式不良以及情感介入功能差等方面。[16]。

  在家庭成员行为变量上,大量研究发现,家庭教育不良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春市对在校学生犯罪情况的调查表明,有 49% 学生是因为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教育放任自流、缺乏管教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其中,父母的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有着重要的作用,父母混乱、放任自流、不管不问的教养方式最有可能导致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产生。最近的研究认为,只有青少年能认识到的有效的教养方式才会对他们的行为产生影响。冯维等人采用父母养育方式问卷调查发现,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表现出过少的情感温暖与理解,过多的拒绝、惩罚、干涉,存在极端化倾向和双亲教育有严重分歧的缺陷。[17]刘桂兰等人的调查发现,青少年犯罪组的家庭矛盾性、控制性因素比例大大高于全国常模组,而在家庭亲密度,家庭融洽氛围,娱乐活动方面明显低于常模组,不良家庭因素导致了青少年发展的异常。[6]另外,父母的监控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很重要的作用,子女越习惯于征求父母对其行为的意见,就越有可能在准备进行违法行为时考虑父母的意见,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18]。

  2. 2. 2 学校因素。

  目前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并没有具体涉及学校是如何对青少年犯罪产生影响的,多数研究只是阐述和论证了学校对青少年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一些研究认为,青少年时期是一个特殊时期,心理的动荡十分剧烈,学校作为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如果过于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只抓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必然会导致学生的发展受到消极影响。据调查,有 80%的犯罪青少年是学习成绩不好、有劣迹的学生,有近50% 的犯罪青少年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这些犯罪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也极其淡薄,甚至直到被公安机关抓捕后,仍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同伴关系也是学校因素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同伴对青少年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尤其在青少年时期,同伴的影响比父母影响更大。研究发现,低同伴接纳是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学业差是导致低同伴接纳的重要原因。大量研究表明,在学校被同伴拒绝的学生比有良好同伴关系的学生更容易辍学及参与不良行为活动或犯罪,在青少年时期或成年早期也更容易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19]这些青少年可能会逃避正常的同伴,转而到社会上寻求有着共同特征的不良同伴,以寻求安慰和支持,而建立了一种劣质同伴关系。有调查显示,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大部分是结交了不良朋友,沾染上不良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大量研究也表明,亲密朋友的协同犯罪是预测青少年犯罪的有力因素之一,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研究室对哈尔滨少管所 700 名在押犯调查显示,青少年团伙犯罪占88. 23% 。这说明了同伴关系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重要影响。

  2. 2. 3 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是指社会不良风气和社会不良文化对青少年思想行为的影响。目前我国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之风蔓延,社会规范管理失控,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特别是充斥着大量渲染色情、暴力、凶杀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对于心理还未成熟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可能会直接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20]一些研究发现,犯罪青少年大部分热衷于网络暴力游戏,喜欢暴力电影,他们的行为也受到了这些暴力内容的影响,更加具有暴力倾向。目前我国在对传媒的监控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并不能够非常有效的防止色情、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的影响。

  3. 问题与展望。

  根据上述的研究综述,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缺少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针对性策略,不能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我们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研究。

  3. 1 进一步加强实证研究,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结合。

  目前我国对青少年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定性研究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研究停留在描述性和经验总结的研究水平,研究的深度和高度都不够。虽然一些研究采用了定量的方法,但这些研究多采用调查法,集中在研究青少年个性及家庭因素的影响上,对学校、社会是如何具体对青少年犯罪产生影响的研究并不多,很多只是从教育或预防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见解和看法。我们认为,未来的研究必须将定性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全面考察这些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尤其是必须加强对学校和社会影响因素的定量研究,找出其根本原因。另外,在研究时,不仅要关注和研究城市中的犯罪青少年,也应该关注和研究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犯罪青少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共性与差异性,为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更广阔的研究思路。

  3. 2 加强多学科研究,深入考察青少年犯罪的多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对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的研究往往是单一的研究视角。我们认为,既然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就应该从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家庭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学科进行综合研究。现代科学的研究总趋势是提倡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的整合,提倡多元的研究视角,这样才能开阔研究的范围和内容,拓展研究的深度,有助于形成新的理论范式,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和研究的效度,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时候必须关注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或因果关系,增强研究的说服力和研究的科学性,才能更好的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吴宁。 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分析的社会控制理论解读[J]。 理论与改革,2007( 5) :139 -140.

  [2]Romero E,Luengo M A,Sobral J. Personality and antisocialbehavior: study of temperamental dimensions[J]。 Personality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2001( 31) : 329 - 348.

  [3]张春妹,邹泓。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J]。 心理科学进展,2006,14( 2) :241 -248.

  [4]廖坚,王维,唐秋萍。 青少年罪犯的人格障碍及人格特征研究[J]。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8,16( 4) :423 -424.

  [5]邓芸菁,窦刚,张锋。 少年犯人格的基本特征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J]。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0,8( 3) : 160 -162.

  [6]刘桂兰,韩国玲,阿怀红,张玉美,卓玛,潘忠鹏,周丽娣。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与家庭环境关系研究[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5,19( 7) :486.

  [7]林崇德。 发展心理学[M]。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320 - 328.

  [8]罗大华,何为民。 犯罪心理学[M]。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50 -60.

  [9]李慧民,王莉,王黎。 犯罪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与个性特征的相关研究[J]。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2,10( 4) :311 - 312.

  [10]林云鹏,王晞. 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状况和个性特征调查[J]。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 1) :24 -26.

  [11]邵阳,谢斌,乔屹,黄乐萍。 男性暴力型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愤怒情绪特征与父母教养方式对照研究[J]。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9,17( 4) :481 -483.

  [12]蒋索,何姗姗,邹泓。 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述评[J]。 心理科学进展,2006,14( 3) :394 -400.

  [13]张秋凌,邹红,王英春。 亲子依恋与青少年犯罪行为、心理适应的关系[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5,19( 7) : 483- 485.

  [14]袁志丽。 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08( 7) :21 -23.

  [15]胡宁,邓林园,张锦涛,方晓义,陈蕾,梅海燕。 家庭功能与青少年问题行为关系的追踪研究[J]。 心理发展与教育,2009( 4) :93 -100.

  [16]冯维,陈秀丽。 守法少年与犯罪少年家庭功能比较研究[J]。 中国特殊教育,2006( 5) :77 -81.

  [17]于志涛,冯维。 犯罪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J]。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2006( 1) :14 -17.

  [18]拉维斯·赫希。 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 吴宗宪,译。 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45 -78.

  [19]Parker J G,Rubin K H,et al. Peer Relationships,ChildDevelopment,and Adjustment: A Developmental Psychopa-thology Perspective [C]。 In D. Cicchetti & E. Cohen( Eds. ) ,Developmental Psychopathology: Risk,Disorderand Interpersonal[M]。 NewYork: Wiley,1995.

  [20]田志鹏。 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因素[J]。 黑河学刊,2008( 2) :143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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