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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上私锁违法吗_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莉莎分享

  共享单车的出现,有为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这也间接带来了许多被诟病的问题——违法占道、乱停乱放、比如被上私锁。那么,共享单车上私锁属于违法行为吗?算不算犯法呢?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共享单车的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据云南网报道,有市民爆料,位于丽江市区太和西路的广源商厦内,停放的3辆小黄车被上私锁后,不知何人打印了10余张“你的吗?”的质问纸条。

  只见10余张将3辆共享单车从后轮到扶手贴得满满当当,每张纸条上都写上了“公车私锁,不要脸,你的吗?”其中“你的吗”3个字每张上还被重复了12遍,甚是醒目。

  据爆料人称,商厦为办公楼,楼内公司很多,出入的人也杂,共享单车停在商厦本来就影响出行,上了私锁后,很多人觉得很气愤,看到有人贴出质问纸条后,不仅好笑还解恨。

  那么,给共享单车上私锁这事属于违法行为吗?

  给共享单车加私锁这样违法吗?

  2月23日,北京两个小护士为了自己方便,将一辆OFO单车上锁,后被警方拘留5日。这则消息曾引起很多讨论;也是北京,近日通州警方加大打击力度,3名私锁共享单车的违法人员被抓获并处行政拘留。上文案例中,当事人均是将共享单车车锁破坏并私藏而受到法律的惩处,那么只是给单车上私锁,也是违法行为吗?会遭到法律的严惩吗?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违法无疑,而单车另行加锁是否违法则还存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认为,使用者以单纯使用为目的上锁行为在性质上难以被认定为盗窃,从财物数额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为侵占罪,但根据租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单车的情况下,运营商可以不退还其相应的押金。同时上锁的行为也导致其他使用者无法使用该单车,侵犯了经营商的财产权益,因此在经营商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私占行为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营商的经营管理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上述两起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使用者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尺度并不严格,可谓小惩大诫”。

  裴小星还指出,上述行为的前提都是发生在合法租赁单车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并未处在合法用车的过程中,经营商不具备以押金约束行为人的手段,对于行为人的上锁私占行为,都可以定性为“盗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构成犯罪。

  以下属于损坏共享单车行为:

  1、盗窃车辆或者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

  2、恶意损毁。实施撬砸、焚烧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

  3、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

  4、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车辆故意丢弃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发现的地点、部位。

  5、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物。

  共享单车加私锁犯法吗?

  武汉整治共享单车。侵害共享单车要被这样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窃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实施撬砸车辆、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毁坏或者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者实施了三次以上破坏车辆行为,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坏车辆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任意损毁、占用车辆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行为人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另行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可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是,对虽然加装私锁,但每次使用均付费的,不应予以治安处罚。对加装私锁又逃避付费的行为,在查处时亦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的,予以批评教育,不予处罚;对于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续时间较长的,可按寻衅滋事予以治安处罚。

  共享单车上私锁用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多地就共享单车规范出台发布指导意见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就如此前的网约车一样,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使用者素质方面都存在调整和适应,因此更需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导,多管齐下为共享单车的持续发展提供良性环境。

  目前,北京正在加紧制定共享单车规范发展指导意见,将对涉及的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的各自职责、企业规范经营与管理、停放秩序规定、监管与违规处罚、集中停放区域车位扩容、有序健康发展等方面予以明确与规范。

  3月23日,上海市质监局发布全国首个《共享自行车》与《共享自行车服务》两个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在管理方面,该意见稿明确,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按照投入车辆总数以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运人员。

  2月17日,济南市公安局已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行为的通告》,提醒公众恶意破坏、毁弃、盗窃共享单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情形将会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今年1月,成都也发布过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共享单车乱停放的管理,维护好共享单车停放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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