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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

斯文分享

  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今天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几个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例,一起来看看。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展示:

  日前,深圳市安委会通报了2017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6大类别,十家违法单位和1位违法人员受到处罚。

  宁波市安监局点名通报了首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介机构、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六个大类,共10起案件。

  昌吉州也曝光一些“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

  一起来看看这些企业为何被罚、被曝光吧!

  深圳市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仓库车间未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罚!

  2017年2月27日,宝安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振昌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宝安区安监局于2017年3月27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2016年11月22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浩大家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中转仓库、喷漆车间未设置防雷、防爆、防静电、防气体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光明新区安监局于2017年2月24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6万元罚款。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罚!

  2017年2月23日,宝安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和盈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宝安区安监局于2017年3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2017年2月7日,福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瑞佩霖美容养生会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福田区安监局于2017年3月9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和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职业病不申报不体检不培训,罚!

  2016年11月22日,光明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裕佳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光明新区安监局于2017年2月24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2017年2月14日,南山安监局在对中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及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南山区安监局于2017年2月27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及5万元罚款。

  员工宿舍楼设仓库、生产场所住员工,枉顾消防安全,罚!

  2017年3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民警在对深圳市恒亿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其员工宿舍楼一楼设置仓库,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监督管理大队于2017年3月29日,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在宿舍楼一楼设置的仓库予以临时查封。

  2017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民警在对深圳市峰宝德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为工厂,三、四、五楼违规设置住人区域,共居住24人,生产场所与住人区域未按要求分隔,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疏散出口,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有关规定。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监督管理大队于2017年3月21日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厂房三、四、五楼设置的住人区域予以临时查封。

  叉车过期不报检继续用,罚!

  2017年2月1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执法人员在对顺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设备(叉车)过期未报检,并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关规定。2017年3月22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坪山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违规生产至2人化粪池窒息而亡,罚30万!

  2016年4月27日,位于龙华新区龙胜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的莱蒙创智谷大厦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有限空间(化粪池)作业安全事故,造成2名员工窒息死亡。经事故调查发现,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理责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经理乔秋林未将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2017年3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对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乔秋林处以15万元罚款。

  宁波市

  危化品类

  2017年3月3日下午,宁海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的朱昌杨在宁海县跃龙街道草湖村下洋畈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和氩气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朱昌杨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宁海县安监局根据规定,对朱昌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0元整,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21瓶氧气和12瓶氩气,并处以11万元的罚款。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乐兴气体厂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浙江阳光神洲气体有限公司在装载前发现专用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不符合条件仍给予装载案分别被处以罚款7.5万元和1万元。

  烟花爆竹类

  慈溪市凯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被处以1.2万元罚款。

  何国兴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被处以2万元的罚款。

  镇海区宁波瑞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6·29”较大爆炸致3死2伤

  2016年6月29日14时23分左右,宁波瑞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生再生公司)在对废旧金属进行拆解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36万余元。宁波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波瑞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宁波瑞生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泽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3万元的罚款;对宁波瑞生世纪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德甫和宁波镇海泽海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信娣分别处以1.8472万元和5.5362万元的罚款。

  昌吉州

  烟花爆竹企业

  木垒县海寿供销公司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2017年2月14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木垒县检查时发现,木垒县海寿供销公司在烟花爆竹销售期结束后,将烟花爆竹转移至不符合储存条件的库房储存,昌吉州安监局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木垒县海寿供销公司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危险化学品企业

  玛纳斯中能万源有限公司行政许可违法案

  2016年11月,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在玛纳斯中能万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发生变更,试生产到期,造成不能及时通过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非煤矿山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延续案

  新疆吉木萨尔县二工乡青格达砖厂、新疆吉木萨尔县庆阳湖双庆砖厂、新疆奇台县志成砂石料厂。2017年4月20日至22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上述三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4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昌吉州安监局依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三家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并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木垒县滚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案

  2017年3月28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木垒县检查时发现木垒县滚石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未载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冶金工贸企业

  1、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案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晶鑫硅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晶鑫硅业有限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六项、第九十六条第一、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

  2、新疆晶威电极有限公司违法案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晶威电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晶威电极有限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测、维修,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六、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10万元。

  3、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违法案

  2017年3月21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玛纳斯县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作假,未对被派遣劳动者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公司液氨库区、氢站、油库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分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昌吉州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合并处罚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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