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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银行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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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各种银行抢劫案例市场发生,而银行抢劫一般是如何发生的呢?我们不妨多观看一些相关的视频多了解一些常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抢劫银行的视频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抢劫银行的视频

  银行抢劫案例

  【案情】2016-11-22新闻夜航报道: 21日凌晨1时许,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该市一银行金库被抢。经警方现场勘查,发现一名值班员死亡,该值班员系黑龙江省润龙保安护运责任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密山大队守库员。

  经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穿着迷彩大衣的男子当日凌晨进入一楼金库,准备劫走金库内大量现金时被门卫发现,随后该男子弃款而逃。目前,案件正在全力调查侦破中。

  【唐律师讲法】:疑犯涉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犯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针对疑犯抢劫银行并有杀人的事实,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疑犯被抓后,面临的审判,一定是重刑,很有可能使死刑。

  按照《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检察院公诉其犯罪时,作为辩护律师,我想其中一个关键,就是一定要考虑涉嫌几个罪名,因为可能是两个,一个是抢劫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

  鉴于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报道不详,是抢劫成功后杀人,还是抢劫过程中杀人。尚不清楚。

  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温馨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跑路没有前途,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还是自首吧。按照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遵纪守法,合理合法挣钱,养家糊口,平安度日,一家其乐融融,岂不很好。不是自己的,不要奢望。劳动创造财富,踏实。

  【法律链接】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节录)

  四、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3.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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