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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参战人员优抚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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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抚是指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安徽的优抚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安徽优抚补贴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安徽参战人员优抚最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安徽参战人员优抚最新政策:参战人员优抚补贴申请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的对象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来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员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分别规定:对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所需材料

  1、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2、身份证、户口薄、退伍证复印件;

  3、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

  三、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当事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表、个人有关资料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2、材料审查。县民政局优抚股依据军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在乡镇民政办,并说明理由。

  3、公示。县民政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公示7个工作日。

  4、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优抚股填报《湖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连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怀化市民政局优抚科审批。

  5、颁发证件。根据怀化市优抚科的批准时间,县民政局优抚股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并向当事人颁发湖南省民政厅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申请人从被怀化市优抚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安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调

  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均不同程度提升。

  调整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仍按残疾等级和性质发放,最高可达每年6623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年21030元、18050元、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45930元、45930元、20720元。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高后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26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184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年116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提高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此外,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也各有提升。调整后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均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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