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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国家监察》第二集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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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国家监察》第二集个人心得体会5篇精选

  党员《国家监察》第二集个人心得体会一

  电视专题片《全面监督》,通过多个案例,体现了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内鬼”、清理门户,消除腐败,强身健体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提出了“谁来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这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开启了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监督的新征程。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专职执纪监督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生的免疫力,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时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拿信念的镜子照照自己,正人先正己,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必须更加严格,执行纪律必须更加刚性。中央纪委加大监督执纪、审查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力度,对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手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解决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需要推进组织和制度创新。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反腐败逐渐进入“深水区”,腐败分子和不法人员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围猎”渐趋明显,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纪检监察干部面临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更加严峻,在如此严峻的环境下,更需要严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要求:需正人先正己。马克思主义的手电筒既要照别人更要照自己。纪检监察干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做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明眼人”,既要干净干事,也要敢于接受监督,在被监督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自信、工作能力和形象,努力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政治清醒,增强政治定力,提高政治站位,守纪律、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有担当意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视岗位为天职,视责任为命令,就能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注入强劲动力。要加强监督管理,要提高管理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大管理监督力度,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要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

  党员《国家监察》第二集个人心得体会二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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