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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返乡创业政策

晓敏分享

  2016年在湖北做创业是很常见的一件事情了,但是湖北返乡做创业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湖北返乡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湖北出台新政 七大计划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起到2018年,实施七大行动计划,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

  七大计划涉及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整合创业园区、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完善基础设施、电子商务进农村、创业培训、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等方面。

  提升基层创业服务能力行动计划,即整合各职能部门涉及返乡创业的服务职能,建立融资、融智、融商一体化创业服务平台。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行动计划,即以市、县为主体,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园区以及闲置土地、厂房、校舍、批发市场、楼宇、商业街和科研培训设施,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园。

  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就是将返乡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林产品加工、休闲农业、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挖掘、升级、品牌化。

  完善基础设施支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包括支持电信企业加快提速降费,加大交通运输及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行动计划,即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培育工作,发展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创业培训行动计划,即组织实施湖北创业培训计划、农村青年电商培训计划、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等创业培训工程,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可享受培训补贴。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行动计划,即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发挥重点龙头企业、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等作用,建设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吸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湖北创新创业竞争优势,吸引人才返乡创业

  年轻海归:重智重才轻资产

  该商会会长陶兵林介绍,不同年龄段的海归创业者特色各异,“60后”主要集中在传统制造业,他们大多以高端人才的身份回国办厂,推动行业提档升级。如通过国家“__”回汉的陈义红,创办的武汉新特光电公司已成为中国最大最全的激光配件供应商。

  “70后”海归创业者大多数在国内有过从业经历,创业的领域多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环保等行业。

  “80后”“90后”创业项目大多是互联网、金融、旅游、物流、餐饮、动漫、设计等高端现代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极少有人经营传统制造业。

  不同年龄段的创业特色,是中国经济转型的真实写照。”陶兵林表示,中国经济正向更高层次迈进,需要相应的配套服务,如降低企业成本,需要更多的金融人才、物流人才、技术人才等,“80后”“90后”海归创业者接触到海外最前沿的服务和技术,正好填补这一空缺。其中,“80后”“90后”占八成以上,他们带回国外先进的技术和服务,站在国际前沿引领湖北创业创新浪潮。

  五成海归创业者不愿“守成”

  据介绍,除神农架外,海归创业者已覆盖其他所有市州。“武汉市集中了全省80%的海归创业者,虽然比例很高,但在10年前,这一比例为98%。”“老海归”陈义红表示,近两年,湖北创业创新土壤明显改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各类扶持政策,吸引海归返乡创业。湖北省留学人员商会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四成左右的人认为市州发展空间巨大。

  调查显示,半数海归已经开始创业,或有创业意向,希望政府设立机构为海归创业提供咨询、政策服务,一位回国创业的海归建议说,回国创业的海归在国外很少接触较为繁琐的办证程序,回国后,在工商、税务等各个方面如何操作都希望得到帮帮助,也要要有更加透明,便捷的办事流程。目前湖北简化了各种办证流程,也更加的透明、便捷。

  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表示,“80后”“90后”海归虽然创业时间不长,但已成长为引领湖北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未来几年,一定会从中涌现出一批优秀企业家,成为湖北经济转型升级的领头羊。

  湖北税收减免,助小微企业轻装快跑

  今年5月27日,湖北省地税局公布了10项税收“利好”,真金白银支持创业就业。省地税局将对各地落实优惠政策的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政策在执行中不打折扣。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对持《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1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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