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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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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方法哲学论文篇一

  西方法哲学研究前沿述评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持。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论题范围和研究深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可以为我国法哲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启示和借鉴。

  “语言学转向”

  在历经本体论中心、认识论转向之后,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重心转向语言问题。受其影响,当代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先后出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流派。尽管这些学派使用的方法和论述的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与语言有关。其中,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为学术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以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为学术代表的新修辞学法学被认为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语言学转向”的佼佼者。

  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法律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赋予法律以具体内涵。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转换了人们对法律的视角,使关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工具论地位上升到本体论地位。从这个角度说,法学可以被归结为法律语言学: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对法律语言进行思考。正如哈特所言,当我们思考法律本质的时候,事实上是在思考法律这个词本身;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其方法就是对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不断进行挖掘,并从语义分析学、修辞学、符号学等角度对权力、权利、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

  由于法律所采用的日常语言具有模糊性、多义性、歧义性等特征,西方传统法哲学理论所认可的法律客观性、准确性、含义唯一性等受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挑战。在后者这里,法律不再被看作由一系列确定无疑、不可变更的原则和规则组成,而被认为是人类进行语言交流和司法解释的一种手段,依赖于不同的语境,具有开放性、论辩性和创造性;同时,法律原则和规则并非因此就丧失了确定性,而是可以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和听众之间的辩论达成共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流派运用跨学科、多向度的研究范式,对传统法哲学中的形式主义、怀疑论等进行了批判和消解,为当代西方法哲学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启发人们重新思考法律原则和规则等的普适性、可操作性和具体运用问题。

  法律诠释学

  法律诠释学也是受当代西方哲学尤其是当代欧陆哲学的影响而产生的,其哲学根源和理论基础是哲学诠释学。在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所创立和发展的哲学诠释学影响下,法律诠释学颇为兴盛,成为诠释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德国的考夫曼、哈斯默尔、拉伦兹等一批法哲学家,都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哲学诠释学方法以证其说。

  受哲学诠释学的启发,法律诠释学把法律看作文本,把立法者看作作者,把执法者看作读者,这样三者之间就构成了文本、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诠释关系。法律诠释学认为: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通过文本及读者的诠释进行,而带有“偏见”的读者在诠释时所面对的文本是历史的,作者也是历史的。因此,读者对文本的诠释主要在于克服“时间间距”,努力促进现实与历史的沟通,实现读者与文本、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视域融合”。

  法律诠释学以哲学诠释学为理论依托,把法律看成诠释的产物,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对世界的一种诠释,从而使法哲学研究的重心从立法领域转向司法领域、从单纯的法律文本注解转向对法律文本与法律事实互动关系的研究,以消解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对立关系。它试图通过诠释的方法获得法律的“真理”,为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提供了新视野,为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新方法。但它在法律精确性、科学性问题上的诠释学立场,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后现代法哲学

  后现代法哲学发端于20世纪下半叶,是受西方后现代主义哲学与文化的影响在法哲学领域形成的“新说新论”。后现代法哲学以后现代主义为思想武器,对西方传统法哲学进行了全方位的批判。

  后现代法哲学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否认理性的权利主体存在。后现代法哲学否定西方传统法哲学对人的基本假设,认为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人只是社会结构的附属物,并不存在“真正的人”。因此,权利主体只是法学家虚构的一个神话,权利概念乃是现代人自设的陷阱。第二,否认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普遍性、客观性、自洽性、历史进步性。后现代法哲学认为:根本不存在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等,都只是特定时代人们的一种认识论建构,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规则,也不是一定社会的客观必然。在西方社会,法律不过是政府官员推行政治理念的一种工具,在审判中则体现为法官的行为本身。

  根植于西方传统法哲学中的法律至上性、自洽性、一致性等,在受到后现代法哲学的猛烈抨击之后开始发生动摇,法律制度的重心也随之发生转移。原来被公认为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如财产法、合同法等,开始转向公法领域;自由主义和个人至上的法治理念和制度,随着西方国家职能的扩大而逐渐遭到侵蚀。后现代法哲学的思想无疑是新潮的,它对西方传统法哲学和法治实践的批判也是深刻的,有振聋发聩之效。但由于后现代法哲学没有构建自己的体系,致使其中的一些思想和观点最终走向法律虚无主义。

  随着学科分立与交叉趋势的不断增强,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新流派也层出不穷。除了上述流派和思潮之外,以美国学者罗尔斯、德沃金等为学术代表的规范性法哲学、以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为学术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等,都是新近发展起来的西方法哲学流派。总之,问题多元性、学科交叉性、方法多样性构成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总体特征。

  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的同时,法哲学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当前我国法哲学研究还存在问题意识不强、理论基础薄弱、研究层次浅等问题。如何吸收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有益成果,研究解决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是我国法哲学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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