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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楚雯分享

前段时间,网络上关于“阴阳合同”的时间是闹得沸沸扬扬的,那么对于阴阳合同你的了解有多少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合同法》是民商领域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阴阳合同”并非是我国《合同法》上的概念,而是现实当中对于当事人基于特定目的而就同一事项所订立的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些内容的变化,可以体现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方式等方面。无论当事人基于何种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而又并非真实变更合同时,即可以认为属于“阴阳合同”的情形。

“阴阳合同”的基本涵义在于存在一份“阳合同”和一份“阴合同”。“阳合同”往往用于公开或者是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阴合同”则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两者之间存在某些内容上的差异。有人指出,我国的现实中存在的“阴阳合同”概念,是在《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才予以明确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发包方所发布的招标文件所签订的、主要用于在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合同”则是指为了规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未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这里其实也没有明确“阴阳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而只是表明“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呈现。

我们将“阴阳合同”界定为当事人基于特殊目的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内容存在差异的合同。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当事人一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向一致;合同的内容存在差异;内容存在差异是基于特殊目的。因此,“阴阳合同”不同于“另行订立的合同”,也不同于“合同变更”。“阴阳合同”之所以存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目的或是特殊需要。这种特殊目的,可以是“为了向管理部门备案”、“为了规避监管”、“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收”、“其他目的”等等。

阴阳合同”的常见形态与常见领域

对于阴阳合同,可以从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予以区分和归类。根据这一逻辑路径,阴阳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备案需要,备案的合同按照有关部门的备案要求签订的合同为“阳合同”;实际履行的则为不完全符合甚至有违备案要求的“阴合同”;

2.基于规避监管需要,为了通过有关部门审核而提交的符合审核要求的合同为“阳合同”;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的则为不符合审核标准、无法达到审核标准或者违背审核标准的合同为“阴合同”;

3.基于少缴、规避缴纳税收或费用等需要,而实行在成交价款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的“阴阳合同”;

4.基于其他目的而就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订立的“阴阳合同”。

将“阴阳合同”从以上方面进行简要区分,并非是“阴阳合同”只有这些形态,也不是说阴阳合同只能依循这样的路径进行区分。我们想要简明阐释的是,这样一种明快的路径能够更好的认识和理解“阴阳合同”。从实务现象上来看,“阴阳合同”较多地存在于以下一些领域:

其一,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在一些人看来,尽管“阴阳合同”的现实早已有之,但从法律术语推断出的“阴阳合同”则最早出现于《招标投标法》。之所以在建设施工领域会出现“阴阳合同”,是与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严格监管不无关联。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主体实行的是资质准入、招标投标、全程监管模式。建设工程施工环节众多、流程复杂,又加上建设工程的质量把控相对困难,客观上导致了阴阳合同的产生。一些动机不纯的建设施工单位,采行阴阳合同的方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往往涉及到资质资格、工程总量、材料采购、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分包、工程监管等多个方面存在比较鲜明的差异。

其二,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采用“阴阳合同”规避税收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各地基本都是采行网签备案的方式签订“网签合同”,并以此“网签合同”作为缴纳税收的基准。因此,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在缔结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一般会采用“阴阳合同”。这种阴阳合同,往往在房屋总价以及房屋价格构成等方面有所差异,比如将房价的一部分作为装修、将总价有意做低等等,其最核心的目的在于少缴税甚至是规避缴税。

其三,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阴阳合同也是比较常见的。股权的变更,属于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如果股权有所增值,股权转让方在出让股权之后,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契税和所得税。如果股权增值比较明显,是要缴纳比较多的所得税的。现在实务当中的股权变更,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时,如果股权增值明显,完税证明也逐步成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此,股转双方为了少缴税或者规避缴税,往往采行在股权价款有差异的阴阳合同,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价款较低,而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款则要高。

其四,演出服务合同。在影视从业人员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如此次崔永元所曝料出来的,“抽屉里还有一大堆这样的合同”。这也表明,在演艺圈采行阴阳合同恐怕也不是一日两日了。演艺事业属于文化创新领域,尽管各地有各种减税、免税奖励措施,但因为演出人员的高额片酬而更为受人关注。以崔永元所曝料的“范冰冰4天6000万元”的合同为例,如果真的属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需要缴纳非常高的所得税的。尽管,就税收的角度而言,完全可以约定是“税后”还是“税前”收入。在我国,目前似乎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演出服务”合同需要进行相应备案,因此,如果演出服务合同需要采行阴阳合同的话,那恐怕其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税”。

其五,知识产权领域的阴阳合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行阴阳合同,可能有基于备案和“合理避税”的双重需要。最为知名的为娃哈哈与达能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权、专利许可、商标转让、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都可能采行阴阳合同以实现当事人之间某种特定目的。

以上方面,是比较常见的采行阴阳合同的领域。事实上,从合同的角度而言,只要是关于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都有可能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这些阴阳合同的存在,也往往导致了许多纠纷,在这些纠纷中,最为核心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阴阳合同”是存在较大的法律上的风险的。一旦发生纠纷,支付价款的一方往往提出按价款较小的合同履行,收款的一方则无疑主张按照价款较大的合同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事实上,如何确定“阴阳合同”的效力,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效力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合同法也确立了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等效力规则。在这一系列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则中,并没有直接涉及阴阳合同的效力规则。因此,对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只能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规则来予以确认。

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可以从以下路径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

(1)对于时间上存在先后关系的“阴阳合同”,以“后合同”覆盖“前合同”确认真实意思表示。这个相对比较好解决,在双方当事人都缺乏证据证明哪一份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采行后合同覆盖前合同来确立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综合各方证据不能认定阴阳合同效力的情形之下,一般认为,其后的意思表示,已经吸纳和覆盖了前合同的相关意思表示。这样至少可以认为贯彻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2)综合各方证据和意思表示,综合认定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效力。合同乃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所做出的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因此,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是当事各方的意思表示。但是,从逻辑、经验和法律规则来论证时,相同的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应当只有一个意思表示为“真的意思”。因此,在确认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过程中,如果结合有关证据能够确认其中的一份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认为,可以通过证据认定规则来确认该份合同的效力。

(3)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生效的合同,如果出现阴阳合同,确认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经审核的合同的效力,似乎更为符合法律的期待。《合同法》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些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时,如果该合同系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核作为生效条件的,应该确认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予以了明确。该解释第21条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合同等,也应该适用该规则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4)对于需要经由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事项中的“阴阳合同”,需要区别对待。在实务当中,比如在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有较强的监管意愿和明确的政策规制要求的,应该在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倾向确认“实际备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等更加倾向于形式审查的“备案登记”,可以确认对出让方有利的合同的效力。因为根据一般的生活逻辑,民事主体在做出民事行为时一般不会以损害己方利益做出某一意思表示或某一行为。

(5)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作为认定“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规范依据。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要“二者居其一”,只能确认确认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通过否定其中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确立另一份合同法律效力。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能够确认其中一份合同无效,从纠纷解决的思路,就可以依照另一份合同来要求当事人履行。这种思路,也是许多阴阳合同在实务当中进行效力考辨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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