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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晓敏分享

  广西的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有什么最新的政策呢?广西职工养老要关注什么政策最好?小编为你带来了“广西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广西养老金发放标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包括在2014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5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二)挂钩调整: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 15 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加1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 l 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三)适当倾斜调整:

  1.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2014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三、养老金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养老金审批办法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养老金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养老金调整要求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5年4月底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15年5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 广西获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58个县(市、区)名单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市、区)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县、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

  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今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90元。

  3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提标工作的标准、时间和范围,资金来源、组织实施、工作要求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据悉,这次统一提标,是我区继2013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5元后的第二次提标,将使我区超过530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惠及千万城乡家庭,受益面最广,受益方式最直接。对更好的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提高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形成理性预期,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区有38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南宁市青秀区、崇左市凭祥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区最高,达每人每月135元。

  广西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自今年1月1日起,广西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幅度为2013年我区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这也是我区自2005年以来第十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治区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在推进养老金调整工作。企业退休人员若有疑问,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批准,本次基本养老金上调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范围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据介绍,此次调整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办法。普遍调整主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标准为:普遍调整部分,在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8元基础上,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适当倾斜部分。一是对至2013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二是对至2013年12月31日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902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90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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