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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落户政策规定条件

嘉敏分享

  落户北京需要哪些条件,落户北京的政策是什么。落户北京有哪些政策值得关注。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北京落户政策规定,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北京落户政策规定

  1.新生儿

  目前北京新增户籍最多的情况。父母一方为京籍,就可以为新生儿申报北京户口。

  2.高端人才

  主要是指被列入“___”的高层次海归、博士后等特殊人才。

  3.应届毕业

  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单位实现留京,比如考取北京市、中央部门公务员职位,应聘事业单位、国企等,或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社工岗位。根据规定,“进京”应届本科生不能超过24岁、硕士生不超过27岁、博士生不超过35岁。

  4.有条件投靠者

  夫妻投靠的条件包括: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结婚需满10年;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则要求:申请人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申请人在外省、市(县)无子女。

  5.劳模等

  今年相关部门规定,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此前,有在京见义勇为人员也获得过北京市户口。

  6.商人

  为北京市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商人,如符合相应条件可在北京落户。

  7.其他人员

  通过公务员考试;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就有机会获得北京户口。

  北京户口的“附加值”

  ●养老

  目前,职工在北京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户籍限制的,但退休之后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对于能否在京享受养老待遇的规定不尽相同。

  对于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两个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以在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外埠户口、在北京市工作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可在北京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部分人群,还可以像京籍人员一样,在达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条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教育

  北京户籍的孩子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在京参加中高考,报考各类高校也不受限制。

  而非京籍适龄儿童,入学需要审核“五证”,即法定监护人务工证、实际住所居住证、全家户口簿、在京暂住证、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监护条件证明。此外,一些区县还出台了各自细则,审核条件可能比“五证”更多。

  高考方面,以往非京籍学生需要回老家参加高考。今年起,北京异地高考初步“破冰”—允许符合条件的异地考生,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但仅限于报考高职。

  据媒体报道,从实际报考情况看,最终获得在京高考资格的考生,占北京随迁子女总数的比例仍然偏小。

  ●住房

  在房地产调控方面,和购车限制类似,是否拥有北京户口都需要遵守北京的限购政策。

  不过,北京市户口的成年单身人士只要在北京未拥有住房,就可购买一套住房,“有房没房”是唯一门槛。

  没有北京户口的无房人士,则需要持有有效暂住证、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购买一套住房。

  而且,北京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以买两套房子,非京籍只能购买一套。

  此外,目前在京的保障性住房,除了公租房,其他只对北京市户籍放开,未对非京籍开放。公租房方面,也仅有个别区县对非京籍开放。

  ●购车

  目前北京实施严格的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是否拥有北京户口,在购车方面都需要摇号。

  不过,拥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只要名下无北京市登记的小客车,即可参加摇号。而没有北京户口则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比如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细则

  京政办发〔2016〕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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