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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务员的日记七天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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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每日一记,下面由小编来给大家带来:女公务员的日记。

女公务员的日记1

7月30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是否应该保留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特别是审判监督权,法学理论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声音:有的主张取消或者限制检察监督;有的主张强化检察监督。前者代表了法院的想法,后者则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心声。

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其主要内容是:

(一)、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不够合理甚至还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监督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女公务员的日记2

7月31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未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这一原则,但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有区别的,它不是刑事诉讼法核心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享有沉默权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这些都要求我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先入为主,凭主观随意性办事。而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片面强调无罪推定原则,歪曲其应有之义,无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而把精力集中于收集其无罪证据上,甚至不认真审查这些无罪证据的真伪,造成案件的质量不高。综上所述,权衡利弊,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当中应牢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原则,而不能将无罪推定原则置于这一核心原则之上

女公务员的日记3

8月1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七——我国信访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信访案件日趋增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众多社会矛盾的必然体现,是社会阶层变动中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是我国现行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正式制度不健全的结果。

关于如何完善和规范信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1、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2、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3、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4、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依法治访。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女公务员的日记4

8月2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八——怎样提高法官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审判。因此,要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就必须大力加强审判业务建设。基层法院法官的学历水平普遍不高,基层法院应遵循“加强指导,全员培训,重点培养”的思路,来规划本院的审判业务建设。一、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将审判权还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二、改进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对基层法院来说,教育培训是提高干警业务素质的最经常、最有效、也是最简捷、最经济的方法,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是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二是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讲授业务知识及现代科技、经济等相关知识,开拓干警的视野,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帮助。作为基层法院的领导,必须增强紧迫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凡具备引进条件的,要尽快引进相应人才;不具备引进条件的,当务之急是从现有法官中挑选若干英语基础好、法律专业水平高的同志,送出去强化学习英语和世贸组织规则等方面的知识,为迎接涉外审判任务积极做好司法准备。

女公务员的日记5

8月3日

座谈会引发的感想之九——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在一时期之内可能因法律传统、制度设计及现实需要,而有所偏重,但其实是互为表里、互相依存的。应该说,所谓程序正义并不是只为了保障某一具体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而设立的制度,而是法治的内在需求,透过制度化执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是在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而纠问式诉讼是当时的宗教裁判法庭的发明。出于维护宗教教义的考虑,在宗教裁判法庭上,罪行的“真实性”要比任何所谓“人权”更为重要,诉讼程序的各个要素都必须服务于确定犯罪行为的真实性。法官为此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去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真相。注重裁判结果的公正从而相对忽视了对程序过程公正的关照和追求,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传统由来已久的精神取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建设的不断完善,如何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从而确保司法正义的最终实现,走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之路,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女公务员的日记6

8月4日

通过参观聊城中的一些基层法院,我觉得基层法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一、努力做好审判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机关的信任。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人民法院要审理好每一件案件,首要问题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坚持求真务实的严谨态度和科学精神,才能严把证据关、程序关,使认定的案件事实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避免错判、误判,实现司法公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必须正确适用法律。要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就必须认真钻研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深刻内涵,正确理解立法精神,而不是简单地照搬照套法律条文。二、做好司法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的真正化解。当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些矛盾纠纷可能会再次被激化,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就不会从根本上消除,其背后的社会关系也很难真正达到和谐状态。实践证明,司法调解是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最有现实意义、最有社会效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女公务员的日记7

8月5日

这个假期在烟台法院做了两天实习,我基本熟悉了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大致的全过程,这对我回顾上个学期学习民事诉讼法有极大的帮助。理论与实践结合才能把知识学透。上午工作不忙的时候就去听庭审,虽然事先没有看卷宗,但还是能听懂大概。我觉得,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法官的思路引导着整个审理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很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地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地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不要答非所问,诡辩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力追求事实真相的国家里不太管用,反而招致法官表面上的厌烦。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使得审批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应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庞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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