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论文大全>毕业论文>法学论文>法学理论>

电大本科法学论文

秋梅分享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理解、解释和应用的学科,非常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这必须从包括法理学及各个部门法理论在内的法学理论入手。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本科法学论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电大本科法学论文下载篇1

  浅析法学生学习能力培养

  一、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

  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是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要以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加强法律实务技能、提高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法学院系应当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充分发挥校内外主体的优势,以多种学习实践活动为载体加强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建设,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一)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

  任何平台的运作都离不开一定的主体,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是学习能力实践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各种学习小组、班级、党支部、学生社团是学校内部能将学生整合起来的主体,且对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运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专业兴趣学习小组。专业兴趣学习小组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偏好而自由结成的、自主进行学习和实践活动的小组,是合作学习的重要方式。专业兴趣学习小组避免了普通学习小组的学习内容不能满足学生个体需求的弊端,通过组员按照自身学习需要选择学习内容重点学习的方式促进学生自发学习、自主学习的热情,促进专业学习能力的提高。

  二是班级。班级因其具有较为完备的机构组织而使其成为重要的主体:班级具有较为固定的班、团委组织,可做到随时召集、商讨;班级有固定的班主任和指导教师,可以更好地发挥班主任与指导教师的长处,适时给予学生切合实际的理论及实践指导;班级是专业学习兴趣小组组建的重要场域;“优良学风班”、“优秀班集体”等班级建设活动为你争我赶的良好学习风气的营造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是学生社团。实践证明,如法律援助社、青年法学社、学生会学习部等学生组织在组织学术报告、模拟法庭竞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辩论赛、演讲赛、法律调研实践等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主体作用。

  四是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是优秀学生的聚合体,具有完备的领导体系和明确的组织纪律,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党员和普通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引导力。学生党支部可以充分发挥组织优势,通过召开党支部生活会、吸收优秀青年学生入党、进行实践调研等学习实践活动对法学本科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实践学习等。

  五是校外专业实践基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因兼具专业性和实践性而成为卓越法律人才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重要主体。除了专业毕业实习之外,实践基地还可以作为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专业调研的重要场所。目前,笔者所在的法学院已经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合作建立了50多个专业实践基地,成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培养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主体。

  (二)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

  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是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法学院系要遵循学习规律,开展多样的学习实践活动。

  一是专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是以专题形式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学习交流形式,可以弥补课堂教学对个别专业问题难以深入探讨的弊端。法学本科生可以通过听取专业学术报告拓宽学习视野,把握学术前沿,加深对专业问题的深入理解,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增强学习能力。

  二是科研课题。科研课题是法学本科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而申报的,一项科研课题的完成需要进行大量的学习实践活动,科研课题的选题、论证、课题调研、写作是一个反复的搜集各种信息资料,汇总提炼信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对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有重要作用。

  三是专业研讨活动。定期举行的专业研讨活动既是法学本科生学习成果展示的平台,也是学生之间交流学习方法、交换学术思想,取长补短,自由争辩,相互启发,共同提高的重要平台。研讨活动可以采用座谈、讨论、演讲、展示、实验、发表成果等方式进行。对于激发学习兴趣,加强深入学习有重要作用。

  四是法学专业辩论赛。较强的批判能力、思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当今法学学子的必备技能,而在法学专业辩论赛中,在模棱两可的辩题下,双方辩手通过快速的思考、犀利的批判、严密的逻辑、良好的表达来获得评委的认可,为法学本科生批判能力、思辨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五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本科生利用假期到专业实践基地进行系统观摩、学习,了解法律职业环节,将所学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相对应,缩小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促进专业学习能力的提高。

  (三)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参加对象

  法学专业学习能力的各种学习实践活动的参加对象可以结合学习实践载体的多层次性和本科生年级的多层次性来确定。大学一年级、二年级的法学本科生由于对法学专业学习的时间尚短,有限的法学专业知识积累使他们难以进行科研课题、专业研讨、专业辩论赛等活动。鉴于此,应多鼓励一年级、二年级的法学本科生多参加法学专业学术报告,从专业学术报告中吸收法学专业知识营养,打下较好的专业知识基础。同理,本科三年级、四年级的学生是科研课题、专业研讨、专业辩论赛等学习实践活动的主要参加对象。期限较长的寒暑假期是法学本科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参加法律实践的最佳时间,较长的时间段为学生充分、系统了解法律实务部门的具体运作情况提供了可能。在为学生分配科室时要结合学生的年级特点,低年级学生可到综合部门学习实践,高年级学生可到业务部门学习实践。

  二、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

  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是培养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平台。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建设应以激发学生外语学习兴趣、掌握外语学习技巧、提高学生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为目标,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载体、参加对象都应围绕该目标进行。

  (一)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

  一是外语兴趣小组。法学院系要积极引导学生创建外语兴趣小组,除了英语之外,还可以酌情引导学生组建其他语种的外语兴趣小组。二是班级。班级要积极营造外语和法律外语学习的氛围,班干部起带头作用,班主任、辅导员积极引导学生成立外语兴趣学习小组,促进学生外语学习的兴趣,对英语学习困难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促进班级学生整体的外语学习能力的增强。三是学生社团。法学院系可以结合专业特点成立法律外语协会,为学生提供外语和法律外语学习的平台。此外,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还可以充分利用外国语学院的师资,引导法学本科生参加外国语学院或其他学院的与外语学习相关的学生社团。

  (二)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

  要培养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首先要跨越语言障碍,这就对法学本科生的外语学习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学院系可以结合学生特点积极搭建多样的英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如外语写作比赛、翻译比赛、外语演讲比赛、辩论赛、外语话剧比赛、法律外语竞赛等,有条件的法学院系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学生进行外语晨读,并对坚持不懈地进行外语晨读的学生给予奖励。

  (三)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参加对象

  外语能力的提高是一个坚持不懈的过程,但外语学习能力平台建设应该在法学本科生不同年级的外语学习能力培养中有所侧重。刚刚经过高考洗礼的大学一年级新生的英语知识最为清晰,趁热打铁、延续学生的英语学习热情,为即将面临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做好准备是很好的时机。但在大学一年级时期更要注意将学生外语学习的热情引导到法律专业外语学习上来,且通过各种外语学习实践活动和专业外语学习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整个大学生活中保持对英语的学习兴趣。

  三、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

  建设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运用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在法学专业学习中,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已经成为一种很有效的研究手段,在法律职业的执业过程中会经常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内容。这就要求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除了具备法学专业知识之外,更多地涉猎其他学科的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一)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主体

  一是兴趣学习小组。院系要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学习兴趣,积极引导学生创建兴趣学习小组,同时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其他学科的学习兴趣小组。二是班级。班干部、班主任、辅导员积极了解学生的学习兴趣,组建其他学科兴趣学习小组,发挥组织优势,定期开展活动,在班级内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三是学生社团。法学院系引导学生成立心理健康协会、法律外语协会、辩论队、舞蹈队、礼仪队、文学社、演讲社等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其他院系的学生社团。四是校内外其他主体。为了弥补师资在指导其他学科知识学习实践中的能力缺陷,法学院系要多途径建立与校内外其他学习的平台的联系,充分利用校内外其他院系、机构学习资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服务,如可以联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为法学本科生提供法学专业或非法学专业的调研实践学习活动;鼓励学生参加或联合心理学院系和校内外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组织心理学学习能力实践活动;联合就业指导中心帮助学生进行法律职业生涯规划。

  (二)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

  法学院系可以结合学生及办学实际开展如讲坛、读书会、征文比赛、社会调研比赛、演讲比赛、摄影、DV、绘画比赛、职业生涯规划赛等活动,也应该为学生提供参加校内外其他学习实践活动的条件,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服务。

  (三)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的参加对象

  其他学科学习能力的提高需要长期持续的学习实践过程,法学院系应鼓励各个年级的法学本科年级的学生积极参与其他学科学习实践活动,并为学生参加校外学习实践活动提供有利的条件,积极引导法学本科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四、各学习能力培养平台运作中的互动

  三个平台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三个平台在法学本科生学习能力培养方面各有侧重点,分别为提高法学本科生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外语学习能力、其他学科学习能力,但三个平台均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指向。可以说,法学专业学习能力培养平台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基础和前提,外语学习能力培养平台、其他学科学习能力培养平台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可能。三个平台之间的联系性使得它们在具体运作中均有一定的问题需要注意。

  1在平台的主体方面。

  因为学习能力的提高只能在反复的学习交流中实现,所以,形成学习兴趣浓厚、交流互动便宜、先进带动后进的多层次主体是必要的。多层次的主体在平台中作用发挥的侧重点可以有所不同:如兴趣学习小组在连接组员的兴趣点上具有明显优势,班级在鼓励后进、集体能力提高上具有天然的组织优势,学生社团在较大范围内调动学生学习兴趣、组织学习实践活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平台的主体还可以依据学习实践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来确定,如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实践活动可以由学生会团委、党支部来推动;调研、挑战杯等学习活动可以以兴趣学习小组为单位进行;班级演讲、辩论活动在班级内由小组进行,在学院内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要强调的是,学习能力是学生自身主体内在能力的提高,任何主体都无法直接赋予学生学习能力,将个体学生纳入不同的主体是为了便于学生在学习实践活动中进行反复交流。所以,学习能力培养的各主体虽然对活动的进行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他们仅仅是活动的“推动者”,而非学生学习能力是否提高的“决定者”。

  2在平台的载体方面。

  由于学生自身才是学习能力的主体,这就要求能力培养平台的载体要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评价学习实践活动也应当以是否提高了学生学习能力为标准。另外,三个平台中都有辩论、演讲、调研等载体,如何在三个平台运行中使得具有相通性的载体不各自为政,而是加以融合,做到事半功倍之效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在平台的参与对象方面。

  学习能力培养平台中的各项学习实践活动原则上应当由学生自愿参与,但对特定内容的学习实践活动采用指定参与的方式也是有必要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既要遵循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考虑学习实践活动的主题和形式,也要结合本院系学生课程安排、学习兴趣、学业水平,如法律职业道德学习实践活动参与对象可以确定为党支部、班级(团支部),院内话剧比赛等可以确定以班级为单位参赛等。

  电大本科法学论文下载篇2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是对于公司法人制度的动摇以及否定,其反而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坚持,对于有限责任原则的修正,目的是为了让它们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弘扬和体现始终贯彻于公司法之中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在概念上并不是法定术语,在其他国家,这一概念也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s veil)或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亦或是“直索”(Durchagriff)责任,指的是为了不让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滥用以及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之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的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从而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①。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一)“公司具备法人人格”为其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会在有些场合中否认公司对其以自己的名义所实行的行为有着独立、完全的责任,因此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就被局限于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之中。这不难理解,因为股东若是意图伺机假借公司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之名而反行损害公司债权人甚至社会公众利益之实,那其一定是在法人人格独立的公司的荫蔽之下。而当公司并没有获取法人资格,或者公司的法人资格被依法取消的情形下,法律对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着另行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是不必要,也是不合法理的。

  (二)仅在个案中对于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公司的成立合法以及有效,但是股东时有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荫蔽,进而逃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等等,因此法律在公平正义的基石之上,对公司的独立人格在这些场合之中予以否定而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严格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实是对个案中的公司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予以否认,是一种例外,只在个案情况中适用,并不会波及到主体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也不会否认其在法律上的独立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一个公司并不会因为其在个案中被否认了法人人格,就代表除了此个案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也能要求公司股东直接承担无限责任,他们应该对应相关的情况仍旧提起个别诉讼,而法院则会依照情况决定是否会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显而易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效力就好比“属人管辖”,只对人不对世;同时其也是基于特殊的原因在个案中适用,绝不是拥有普世效力的。有如国外学者所言一般,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有如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②。”

  (三)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

  为了应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以及有限责任制度的情况,法律中既规定了事先的防范措施,也准备了事后的救济手段。事前的防范措施多种多样,包括了合同法上的债权担保、公司法中的最低资本额要求以及盈余分配的规定等等,这些措施手段有助于防范股东利用有限责任制从事损害公司债券人利益的情况出现。然而由于这些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几乎皆以制定法的形式,一体适用于所有类型以及规模的公司,因此其缺乏应势而变的弹性,容易被小部分图谋不轨的份子钻了漏洞。

  作为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常被各国学界认为是最具有典型性的。纵观各个国家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很难见到直接由制定法做出规定的情况,就连最早创设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并且对于其的适用也最为广泛的美国,也并未见其有统一适用之标准以及制定法规定,反之则是由法官在个案的审判中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引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明确把“揭开公司面纱”定义为“一种司法程序”,一种在其中由法庭剥夺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的豁免权的司法程序③。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在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事后的、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之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否定,这种否定将使股东受到其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而应承受的惩罚——直接承担在这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特定之债务的无限责任。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所以是事后救济措施,盖因实际操作中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的形式过于多样化从而十分难以将之类型化,当然也就让制定法在实践中异常难以施展身手。同时,以事后救济的方式加以规制,可以兼顾维护法人人格制度的普遍正义以及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个体正义。因此在可操作性上具有很大弹性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事先防范措施相辅相成,使司法机关能在不同情况下做出最适合的救济手段的选择。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及其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于19世纪后期,由美国的法院首创④。在美国,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是一个司法程序制度,由断案的法官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启用该制度去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之适用。此外,这个制度有着一个比较广阔的适用范围,其中同样包括了欺诈债权人、侵权行为的效力,而不只是单纯的对于合同责任的适用。出于此制度对于克服因有限责任制所致的不公平情况具有积极的意义,其很快便被德国、法国、英国等等国家效法,并且施以发展创新。

  我们知道,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意义在于其存在承认了公司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司本身具有法人人格,从而与公司的股东一起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并且可以独立地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股东则以其各自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着有限责任。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前文所述制度的一种例外情况,此制度的原则便是否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使部分甚至全体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可以说,如果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在实际操作中被经常性滥用的情况存在,就不会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应运而生。在没有该制度制约下的公司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为己谋私,以己意为公司之意,以公司为私司,将之作为交易的工具以追逐利益,相反却不承担与利益相对应的责任,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地利用自己的出资权以及自己在法人制度中的有利地位,从事各种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在上述情形发生之后,当其受到自己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而导致的法律追究之时,却主张自己只承担出资额度之内的有限责任,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甚至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

  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之所在,就是通过戳破伪装从而使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直接面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无限责任,为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注释:

  ①朱慈蕴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②陈现杰著:《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三期。

  ③Bryan A.Garner编:《布莱克法律词典》,Thomson West出版。

  ④朱炎生等著:《公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猜你喜欢:

    3224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