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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非婚生子新政策有哪些

嘉敏分享

  我们国家对于未婚生子是要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关于未婚生子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非婚生子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非婚生子新政策

  2017广东社会抚养费最新规定:未婚生一胎免缴

  有学者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

  去年夏天,女星境外“冻卵”事件曾引起公众对女性生育权的一番讨论。上周,广东省率先完成了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一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使得未婚生育权议题又重回了公众视野。

  有单身白领看到新规后随即向小编表示,似乎看到了不结婚就能生育孩子的希望,感到十分兴奋。小编近日调查了解到,新政为未婚生育一胎免去了一笔不菲的“罚金”,但按照该条例,未婚生子仍属违规行为。另外,当前法规禁止未婚人士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单身女性想要“借精”生子需要掂量掂量了。

  新政 未婚生育第一胎 不再征社会抚养费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比如,根据2014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调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未婚人士也拥有生育权利。“把‘超生’和未婚生育两件不相关的事情扯在一起,本不合理。条例的修改体现出法律更加人性化。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颖认为,新规实际上是对比较突出的未婚生育问题的一种回应,进行了适当的利益平衡,客观上也确实有利于维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总体上,法规对未婚生育的行为并不提倡。

  未婚生子上户口新政策

  一、上户口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二、是不是只有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这并不应当影响子女获得户口登记的权利。不过目前根据很多省市的规定,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户口登记,如北京市就要求“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但是也有部分省市目前出台了新的措施,简化了户口登记的手续,如山东省在2015年出台的新规定就明确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落户的先决条件。

  各地未婚生子罚款细则

  (1)广东: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广西:非婚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3)甘肃: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4)山东: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5)浙江: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辽宁: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7)宁夏:非婚生育子女,按照五十三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福建: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9)江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10)河北: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11)湖北: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12)海南: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13)四川: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一般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具体请参考各地的计生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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